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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26, 2023

第 1420 号政策 通过电子通信召开董事会会议

授权召开电子会议

执行局授权通过本政策规定的电子方式举行会议。此类电子方式可包括电话、电信、计算机或类似的远程通信方法。除非本政策另有明确规定,其他有关执行局会议的政策(涉及通知、会议向公众开 放及其他事项)也适用于通过电子方式举行的执行局会议。

定义

本政策使用以下术语:

  1. 主要地点:指定的实际地点,电子会议从该地点开始,或与会者从该地点连接到电子会议。
  2. 电子通知: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

召开电子会议所需的会员申请

只有在董事会成员的要求下,董事会会议才能以电子会议的形式举行。如有可能,该请求必须至少在董事会会议预定时间前 3 天提出,以便为电子会议做出必要安排。

向董事会成员发出电子会议通知

在计划召开电子会议后,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应将电子会议通知执行局成 员,并告知执行局成员如何连接到会议。

例会地点的主要地点

电子会议的主要地点通常应是在不举行电子会议的情况下举行执行局会议的大楼。

电子会议公告

除提供和张贴董事会其他会议所需的通知外,董事会还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 或电子方式向以下人员发出电子会议通知

  1. 州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以及
  2. 一名当地媒体记者。

注意:正如我们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所看到的,董事会会议--实际上是所有会议--可能需要默认为在线会议。所有针对现场会议的公示指南均适用于在线会议。

董事会应在电子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在主要地点张贴电子会议的书面通知。电子会议通知应指明会议的主要地点。

公众访问电子会议

应在董事会电子会议的主要地点提供空间和设施,允许公众成员出席和监听电子 会议(董事会已适当禁止公众旁听的会议部分除外)。如果执行局会议是接受公众意见的会议,则空间和设施也应允许公众成员参加电 子会议。

业务会议、研究会议和为期一天的务虚会都在 YouTube 上进行直播和录制。学区将流媒体平台链接与其他公告信息一起发布。

法律参考资料和简介:

犹他州法典汇编§ 52-4-207 (2007)

成员要求召开电子会议 

犹他州法典汇编§ 52-4-207 (2007)

公众访问电子会议

经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执行局修订并批准:

202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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