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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26, 2023

第 1529 号政策 业务主管的解雇、职责免除和停职

终止

经执行局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可在业务主管任期内将其解聘。

不得以非法理由采取不利行动

董事会终止、解雇业务主管或对其采取任何其他不利就业行动的决定,不得以其行 使《宪法》保障的权利为依据,也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残障或年 龄为非法依据。

列举原因

终止业务主管职务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在评估、补充备忘录或其他函件中指出的缺陷;
  2. 玩忽职守,或在上课时间办私事;
  3. 在履行规定或指派的职责时不称职或效率低下;
  4. 不服从或不遵守执行局指令、政策或行政条例;
  5. 醉酒或过度使用含酒精饮料;非法使用毒品、致幻剂或其他受管制物质,或在学校财产内、在业务主管职责范围内行事或参加任何学校或校区主办的活动时,持有、使用酒精饮料、毒品或受管制物质,或受其影响;
  6. 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7. 未达到学区的职业行为标准;
  8. 不受法律保护的、妨碍履行必要职责的残疾;
  9. 不道德行为,即董事会认定不符合学区所辖社区公认道德标准的行为;
  10. 任何与学校或其他方面有关的活动,由于在学生、教职员工或社区中的宣传或知晓而损害或降低了业务主管在学区的工作效率;
  11. 个人雇用合同中规定的反映特殊雇用条件的原因,或未能保持有效的监督证书;
  12. 未能与家长、社区、教职员工或董事会保持有效的工作关系或良好的关系;
  13. 攻击员工或学生;
  14. 伪造与学区活动有关的记录或其他文件;
  15. 在处理学区事务时向董事会或其他学区官员歪曲事实;
  16. 地区财产管理不善;
  17. 地区财政资源管理不善;或
  18. 未能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

带薪休假或减免职务

董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表决,以任何列举的理由让业务主管带薪休假,或安排他或她担任另一个具有同等薪酬和就业相关福利的职位,这种行动不构成解雇。但是,如果采取这些行动是有原因的,则业务主管有权得到下一节规定的通知,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对下文听证一节规定的行动提出异议。

通知

在因故终止业务主管的职务或对其采取其他雇用行动之前,应向业务主管发出合理的通知,说明拟采取的行动,并提供足够详细的理由,使其能够公平地说明可能存在的任何错误。应告知业务主管不利证人的姓名及其证词的性质。

听力

如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业务主管希望对董事会提议的行动进行陈述和提出异议,业务主管应在收到通知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举行听证会。除非双方同意推迟,否则听证会的日期应在董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30 天内确定,以便商业管理员有合理的时间准备充分的辩护。

董事会可在公开会议上举行听证会,或在根据《政策》第 1402 条规定会议应适当闭门举行的情况下在非公开会议上举行听证会,除非业务主管要求举行公 开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听证会应向公众开放。

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业务主管可聘请律师。业务主管还有权听取指控所依据的证据,盘问所有不利的证人,并提出无罪或情有可原的证据。在因故终止或采取不利行动之前,董事会应确定终止或行动是否有正当理由。该决定应完全以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为依据。只有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投票通过方可终止合同。

委员会应在听证后 15 天内将其决定通知业务主管。

悬挂

经执行局多数票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可在解雇听证会结果出来之前休带薪假。

致州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每当委员会终止或对业务主管采取其他雇用行动,而终止或行动是由于委员会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裁决或认定其不道德、或不专业的行为、或专业不称职而导致终止或停职一周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州教育委员会审查时,学监应通知犹他州教育委员会。

法律参考资料和概要:

犹他州行政法规规则 R277-514-5 (B) (2004)

致州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经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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