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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2 10 月, 2023

4160 程序 1:为符合资格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I.总则

I.A. 目的(34 CFR § 300.1;I.A. 规则)

  1. 本《普罗沃市学区政策和程序手册》符合《犹他州法典注释》(UCA)第 53E 篇第 7 章第 2 部分 "特殊教育计划 "和经修订的《残障人士教育改进法案》(IDEA),其主要目的是
    • 确保犹他州所有 3 至 21 岁的残疾学生,包括被停学或开除的残疾学生和未从高中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的学生,都能获得免费的适当的公共教育。
    • (FAPE),其重点是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正如个性化教育计划(IEP)所规定的,旨在满足他们的独特需求,并为他们继续深造、就业和独立生活做好准备;
    • 确保残疾学生及其家长的权利得到保护;
    • 确保根据本规则的定义,制定向残疾学生提供 FAPE 的国家标准;
    • 评估并确保残疾学生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I.B. 本规则中使用的定义(34 CFR §§ 300.4-300.45;规则 I.E.)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采用了第 I.E.1-59 条中的所有适用定义。

I.C. 充分教育机会目标(34 CFR § 300.109;规则 IX.A.2.D.(2)(c)

  1. 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本规则和 IDEA 的要求,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残障学生提供免费的适当公立教育 (FAPE)。普罗沃市教育局在此申明,其目标是根据 IDEA 的所有时限要求,为普罗沃市教育局所服务年龄段的所有残 疾学生提供充分的教育机会。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制定和实施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时遵循所有必要的要求。将最大限度地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限制最少的环境 (LRE)。普罗沃市教育局为满足残疾学生的需求提供了一系列安置方案,以确保这些学生获得适合其需求 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

I.D. 确保服务的方法(34 CFR § 300.154;规则 IX.A.2.D.(2)(m)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通过系统的 IEP 内部档案审查和普罗沃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对服务提供情况的监督,确保每一位在校就读的合格残疾学生都能获得 IEP 中包含的服务。

II.识别、定位和评估

II.A. 儿童查找系统(34 CFR §§ 300.109, 300.111;规则 II.A.)

  1. 普罗沃市学区 根据 IDEA B 部分的要求和相关规则,制定了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居住在 LEA 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残 疾学生,包括出生至 21 岁的残疾学生和在私立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无论其残疾严重程度如何,只要需 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都能得到识别、定位和评估。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用于确定哪些学生目前正在接受所需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并提供一个在三年时限内对那些被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重新评估的程序。
  2. 本节的要求适用于
    • 高度流动的残疾学生(如移民学生和无家可归的学生)(34 CFR § 300.111(c)(2))。
    • 被停学或开除的学生(34 CFR § 300.101(a))。
    • 未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34 CFR § 300.102(a)(3)(iii))。
    • 根据《规则》,疑似残疾学生,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学生,即使他们正在升学(34 CFR § 300.111(c)(1))。 
    • 在学区范围内接受家庭教育的学生和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学生。
    • g. 疗养院中的学生。
  3. 公立特许学校负责为本校注册的学生寻找儿童,不负责为私立学校的学生寻找儿童。特许学校不得将注册学生转介至当地学区进行儿童查找。普罗沃市学区特殊教育政策与程序手册(替代性 SLD) | 11
  4. 根据本《规则》,学生是否属于 "残障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学生所在地方教育局确定的学校工作人员组成的小组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判定。
  5. 儿童查找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 地方教育机构实施、协调和跟踪儿童查找活动及已确认的学生,包括在家上学的学生和在学 区管辖范围内的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34 CFR § 300.131)。
    • USBE 工作人员向地方教育机构、私立学校和其他州立机构提供持续的技术援助,以实施儿童寻 找系统。
    • 实施用于报告学生信息的全州数据收集系统,包括联邦学生人数(34 CFR §§ 300.132, 300.640- 641)和《规则》VI.B.3.中的数据要求,其中包括:
      • 各学区必须在其记录中保存并每年向 USBE 工作人员提供以下与由家长安置或属于成人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生相关的信息:
        • 三年内接受评估和重新评估的学生人数;
        • 被确定为残疾学生的学生人数;以及
        • 服务的学生人数。
    • 校区与州和地方卫生部合作与协调,根据《美国残疾儿童教育法》(IDEA)C 部分(机构间协议),卫生部负责为出生至两岁的残疾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
  6. 为满足本节要求而收集和使用的数据须遵守本规则和 R277-487 的信息保密规定。

II.B. 转介(34 CFR § 300.301;规则 II.B.)

  1. 根据规则 II.C. 中的同意要求,家长或学生(成年)或地方教育局均可提出初步评估请求,以确定 学生是否属于 IDEA B 部分及本规则项下的残障学生。在收到评估请求后,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合理的时限内做出答复。不得因普罗沃市教育局的 "干预反应 "程序而延迟答复。
  2. 普罗沃市学区应根据儿童与家庭服务部 (DCFS) 的要求,为其监护下的儿童提供初步特殊教育评 估,如果学校记录显示这些儿童可能有需要特殊教育服务的残障,则地方教育机构应征得适当的家 长同意,对这些儿童进行评估。

II.C. 父母同意(34 CFR § 300.300;规则 II.C.)

  1. 家长同意进行初步评估。
    • 地方教育局如擬進行初步評估,以確定某學生是否符合《規則》所規定的殘障學生 資格,則必須在事先向家長或成年學生發出書面通知後,根據《規則》I.E.9,在進 行評估前取得學生家長或成年學生的知情同意。
      • 家长或成年学生对初次评估的同意不得解释为对初次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同意。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做出合理努力,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知情同意,以进行初步评估,确定 学生是否为残障学生。
      • 在进行心理评估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执行 UCA 53E-9-203(学生隐私和数据保护)规定的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要求。
    • 仅就初次评估而言,如果学生是国家监护人,且未与学生家长同住,在以下情况下,普罗沃市 学区无需就初次评估征得家长的知情同意,以确定该学生是否为残障学生: 1:
      • 尽管普罗沃市教育局做出了合理的努力,但仍无法找到学生家长的下落;
      • 根据国家法律,学生父母的权利已被终止;或
      • 法官已根据州法律代位行使家长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利,且法官指定的代表学生的个人已同意对学生进行初步评估。
    • 如果学生家长或就读于公立学校或寻求就读于公立学校的成人学生不同意进行初次评估,或未 能对提供同意的请求做出回应,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以,但并非必须,利用本规则第 IV 节中的 程序性保障或正当程序对学生进行初次评估。
      • 如果普罗沃市校区拒绝利用程序性保障措施或正当程序进行评估,则不违反本规则中有关儿 童查找规定的义务。
  2. 家长同意接受服务。
    • 负责向残障学生提供 FAPE 的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首次向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之 前,征得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的知情同意。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做出合理努力,在向符合条件的残障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之初,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知情同意。
    • 如果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家长未能回应或拒绝同意初次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要 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将
      • 不得使用本《规则》第 IV 条中的程序,包括调解程序或正当程序,以获得同意或裁定可以向学生提供服务; 
      • 不会因未能向学生提供普罗沃市教育局请求同意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而被视为违反向 学生提供 FAPE 的要求;以及
      • 不要求召开 IEP 小组会议或为学生制定 IEP,以提供普罗沃市教育局要求同意的特殊教育及 相关服务。
    • 如果在首次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后的任何时候,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家长以书面形式撤销 对继续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同意,则普罗沃市教育局
      • 可以不继续向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但必须在停止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前,根据规则 IV.D. 提供事先书面通知;
      • 不得使用《规则》第 IV 条中的程序,包括调解程序或正当程序,以获得可向学生提供服务的 协议或裁决;
      • 不会因未能向学生提供普罗沃市教育局请求同意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而被视为违反向 学生提供 FAPE 的要求;以及
      • 不要求召开 IEP 小组会议或为学生制定 IEP,以提供普罗沃市教育局要求同意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 务(34 CFR § 300.300)。
  3. 家长同意重新评估。
    •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对残障学生进行任何重新评估之前,必须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知情同意。
    • 如果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拒绝同意重新评估,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以,但不是必须,通过使用程 序性保障措施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调解或正当程序)来进行重新评估。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拒绝继续进行重新评估,它并没有违反其在 "儿童发现 "项下的义 务。
    • 如果地方教育局能够证明,无需获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知情同意:
      • 它已做出合理的努力来获得这种同意;以及
    • 学生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未做出答复。
  4. 其他同意要求。
    • 之前无需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同意:
      • 审查现有数据,作为评估或重新评估的一部分;或
      • 实施面向所有学生的测试或其他评价,除非在实施该测试或评价之前,需要征得所有学生的同意。
    • 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利用家长或成年学生拒绝同意接受规则 II.C.1.、II.C.2.或 II.C.3. 规定的某项服务或活动的行为,拒绝向家长或学生提供地方教育局的任何其它服务、福利或活动,本部分要求的情况除外。
    • 如果学生家长或由其自费在家上学或安置在私立学校的成年学生不同意进行初次评估或重 新评估,或家长或成年学生未对提供同意的请求做出回应,则地方教育局不得使用同意 否决程序(在规则 II.C.1.c., II.C.3. 中描述),并且普罗沃市学区无需将该学生视为 符合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资格。
    • 为满足规则 II.C.1.a.2.、II.C.1.b.1.、II.C.2.b.和 II.C.3.d.1. 中的合理努力要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使用规则 III.G.3 中的程序记录其为获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同意所做的努力。
    • 除非家长或成年学生撤销对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同意,或拒绝同意初次安置,否则有关提供个人教育计划服务的意见分歧应由个人教育计划小组解决,并形成完整的个人教育计划,其中包括提供 "公平教育 "所必需的所有组成部分。

II.D. 初步评估(34 CFR § 300.301;规则 II.D.)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对学生进行全面和个别的初步评估,以确定学生是否属于 IDEA B 部分和 规则中规定的 "残障学生",并确定学生的教育需求。
  2. 初步评估:
    • 必须在收到家长或成年学生的评估同意后 45 个学校日内进行,除非
      • 初始评估由儿童与家庭服务部 (DCFS) 提出申请,普罗沃市教育局获得适当的评估同意,在此情况下,如果 DCFS 怀疑被 DCFS 监管的个人可能是符合条件的学生,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在 DCFS 提出申请后 30 天内为其提供初始特殊教育评估(UCA 53E-7-207)。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审查了有关个人的相关数据,并在收到规则 [II.D.2.] a.(1)中所述请求后 10 天内,向 DCFS 发出拒绝评估的事先书面通知,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可拒绝进行规则 [II.D.2.] a. (1) 中所述的评估。
      • 必须包括确定以下内容的程序
        • 如果学生是残疾学生;以及
        • 学生的教育需求。
  3. 在下列情况下,该时限不适用于普罗沃市教育局
    • 学生家长多次未能或拒绝带领学生接受评估;或
    • 成年学生屡次不参加或拒绝参加评估活动;或
    • 学生在相关时限开始后,且在学生之前的地方教育局确定该学生是否为残障学生之前进入普罗沃市学区就读。
    • 规则 II.D.3.c 中的例外情况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普罗沃市教育局正在取得足够的进展,以确 保及时完成评估,且家长或成年学生与普罗沃市教育局就完成评估的具体时间达成一致。

II.E. 出于教学目的的筛选(34CFR§300.302;规则 II.E.)

  1. 教师或专家为确定课程实施的适当教学策略而对学生进行的筛查不应被视为对特殊教育及相关服 务资格的评估。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将筛查结果用于儿童查找目的。

II.F. 评估程序(34 CFR § 300.304;规则 II.F.)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制定并实施了符合 IDEA B 部分评估要求和规则的程序,具体如下: a. 在进行评估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
    • 使用各种评估工具和策略,收集学生在功能、发展和学业方面的相关信息,包括由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确定
      • 学生是否为残疾学生;以及
      • 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内容,包括使学生能够参与普通教育课程并取得进步的相关信息(或对于学龄前儿童而言,参与适当活动的相关信息);
  2. 不使用任何单一程序作为确定学生是否为残疾学生以及为学生确定适当教育计划的唯一标准;以及
  3.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考虑新版评估报告的出版日期和持续有效性。
  4.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用于评估学生的评估和其他评价材料:
    • 在选择和管理时不带有种族或文化歧视;
    • 以学生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并以最有可能获得关于学生在学业、发展和功能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准确信息的形式提供和实施,除非这样提供或实施显然不可行;
    • 被选中来评估由评估/评价小组(包括家长或成年学生)确定的具体关注领域;
    • 用于评估或测量有效可靠的目的;
    • 由训练有素、知识渊博的人员根据具体评估要求进行选择和管理;以及
    • 按照测评制作者提供的说明和管理者要求以及《教育与心理测试标准》(AERA、APA、NCME,2014 年)进行实施和解释。
      • 普罗沃市学区必须确保并记录所有评估人员都符合评估出版商对管理者/解释者/用户的要求(例如,适当的学位、测试和测量方面的高等教育课程以及有监督的临床经验/实践)。
      •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根据要求向 USBE 工作人员提供文件。
  5.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
    • 评估和其他评价材料包括那些专门用于评估特定教育需求领域的材料,而不仅仅是那些旨在提供单一通用智商的材料。
    • 在选择和实施测评时,应尽量确保在对感官、手或口语能力受损的学生进行测评时,测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学生的能力或成绩水平,或该测试意图测量的任何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学生受损的感官、手或口语能力(除非这些能力是该测试意图测量的因素)。
    • 心理测试的实施和对个人特征的评价或评估,如智力(如认知能力、智商)、个性、 能力、兴趣、性向和神经心理功能等,只能由经过培训并完全符合测试发布者的管理者/解 释者/使用者资格(如适当的学位、测试和测量方面的高等教育课程以及受监督的临床经 验/实践)的人员来实施和解释。
    • 对学生进行与疑似残疾有关的所有方面的评估,包括健康、视力、听力、社交和情绪状况、一般智力、学习成绩、沟通状况和运动能力(如适用)。
    • 对同一学年从另一地方教育局转入普罗沃市学区的残疾学生的评估,将视需要尽快与这些学 生之前和之后的学校进行协调,以确保迅速完成全面评估。
    • 在对每个残疾学生进行评估时,评估应足够全面,以确定学生在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方面的所有需求,无论这些需求是否通常与学生被归类的残疾类别相关联。
    • b. 县教育局可为地方教育机构提供视力障碍和听力损失学生的评估,以及有关适当实施评估的专业学习和确保适当解释评估的程序 (R277-800-7)。

II.G. 重新评估程序(34 CFR § 300.303;规则 II.G.)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对每位残疾学生进行重新评估: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认定,学生的教育或相关服务需求,包括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的改善, 证明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或
    • 如果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或教师要求重新评估。
  2. 重新评估:
    • 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除非家长或成年学生与普罗沃市教育局另有约定;以及
    • 必须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除非家长或成年学生及普罗沃市教育局一致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因为有数据可继续保留资格并确定学生的教育需求。当家长或成年学生与地方教育局一致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重新评估时,该小组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记录所审查和使用的数据,并完成资格认定。

II.H. 初步评估和重新评估程序的附加要求(34 CFR § 300.305;规则 II.H.)

  1. 作为任何初始评估(如适用)和任何重新评估的一部分,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和其他合 格的专业人员(如适用)必须
    • 审查有关学生的现有评估数据,包括
      • 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评估和信息;
      • 当前基于课堂、地方或国家的评估,以及基于课堂的观察;以及
      • 教师和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观察;以及
    • 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的意见,确定还需要哪些数据(如有)来确定:
      • 该学生是否为残疾学生,以及该学生的教育需求;或者,在对学生进行重新评估时,该学生是否仍有此类残疾,以及该学生的教育需求;
      • 学生目前的学业成绩水平和相关的发展需求;
      • 学生是否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或者,在对学生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学生是否继续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
      • 是否需要对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进行任何补充或修改,以使学生能够达到其个人教育计划中规定的可衡量的年度目标,并酌情参与普通教育课程。
  2. 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和其他合格的专业人员可酌情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对现有数据进 行审查。
  3. 普罗沃市学区必须实施必要的评估和其他评价措施,以获得确定持续资格所需的数据。
  4. 如果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和其他合資格的專業人士(視情況而定)決定無需額外資料來決定該學生是否仍然是殘障學生,並決定該學生的教育需求,則地方教育局必須通知該學生的家長或已成年的學生:
    • 该决定及其理由;以及 
    • 家长或成年学生有权要求进行评估,以确定学生是否仍为残障学生,并确定学生的教育需求。
  5. 除非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提出要求,否则普罗沃市教育局无需进行规则 II.H.4.b 中所述的重新评估。
  6. 资格变更前的评估。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对残障学生进行评估,然后才能确定该学生不再是残障学生。
    • 在学生因中学毕业并获得正规文凭,或因超过州法律规定的享受 FAPE 的年龄资格(即 22 岁)而终止资格之前,不需要进行评估。
    • 对于因中学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或因超过州法律规定的享受 FAPE 的年龄资格而终止资格的 学生,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学生提供一份学生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的总结,其中应包括如何帮助 学生实现中学后目标的鉴定、定位和评估建议。

II.I. 资格的确定(34 CFR § 300.306;规则 II.I.)

  1. 在完成评估和其他评价措施后,由一组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家长 根据《美国残疾人教育法》B 部分和本规则确定其是否符合资格,包括
    • 该学生是否为残疾学生,以及
    • 学生的教育需求。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向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一份评估报告和资格认定文件。
  3. 学生不得被认定为残疾学生:
    • 如果决定因素是
      • 缺乏对阅读科学的适当指导,包括阅读教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音位意识、语音、词汇发展、包括口语阅读技巧在内的阅读流利性和阅读理解策略方面进行明确而系统的指导)(20 USC 6368(3)); 
      • 缺乏适当的数学教学;或
      • 英语水平有限;以及
    • 如果学生不符合其他资格标准。
  4. 确定资格和教育需求的程序。
    • 在解释评估数据以确定学生是否为残障学生以及学生的教育需求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
      • 利用各种来源的信息,如能力和成绩测验、家长或成年学生的意见、教师的建议、身体状况、社会或文化背景以及适应行为;以及
      • b. 如果确定学生有残障并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则必须在 30 个日历日内为学生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II.J. 分类定义、标准和评估(34 CFR § 300.8;34 CFR § 300.304 34 CFR § 300.306;规则 II.J.)

  1. 普罗沃市学区已采用 IDEA B 部分和 II.J.1-13 规则规定的标准和评估程序(按类别)来确定残 疾学生的资格。包括特殊学习障碍(规则 II.J.11.)。
    • 定义(34 CFR § 300.8(C)(10));规则 II.J.11.a)
      • 特殊学习障碍是指在理解或使用语言(口语或书面语)的一个或多个基本心理过程中出现障碍,可能表现为听、想、说、读、写、拼写或数学计算能力不完善,包括感知障碍、脑损伤、最小脑功能障碍、阅读障碍和发育性失语症等影响学生学习成绩的情况。
      • 特殊学习障碍不包括主要由视力、听力或运动障碍,智力障碍,情绪行为障碍,或环境、文化或经济劣势造成的学习问题。
    • 识别有特殊学习障碍学生的程序(34 CFR § 300.307;规则 II.J.11.b.)。
      • 普罗沃市教育局采用以下方法来确定学生是否符合特殊学习障碍类别的资格:
        • 替代方法。
          • 经普罗沃市教育局校委会批准并提交给 USBE 的其他基于研究的替代程序("优势和弱 点模式"(Patterns of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PSW)),即 "替代方法",证明学生在规则 II.J.11.b.(3)(a) 中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没有取得足够的进步,无法达到州批准的年龄或年级标准(在使用此方法时,小组必须参考 USBE 的 "特殊学习障碍资格指南")。
        • 其他小组成员(34 CFR § 300.308;规则 II.J.11.b.2)。
          • 疑似有特殊学习障碍的学生是否为残障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一组合格的专业人员(其中必须包括)来确定: 
          • 学生的正式教师;或
          • 如果该学生没有固定的教师,则应由一名有资格教授该学生同龄人的固定班级教师授课;或
          • 对于未到入学年龄的学生,由 USBE 认可的有资格教授与该学生年龄相仿的学生的个人;以及 
          • 至少有一名有资格对学生进行个别诊断检查和解释评估结果的人员(根据出版商的评估管理标准),如学校心理学家、语言病理学家、阅读教师或阅读专家或特殊教育教师。
        • 确定是否存在特殊学习障碍(34 CFR § 300.309;规则 II.J.11.b.3.)。
          • 在以下情况下,所述小组可判定学生有特殊学习障碍:
          • 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学生在获得适合其年龄或州政府批准的年级标准的学习经验和指导的情况下,未能取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成绩或达到州政府批准的年级标准:
            • 口头表达;
            • 听力理解;
            • 书面表达;
            • 基本阅读技能;
            • 阅读流畅技能;
            • 阅读理解;
            • 数学计算;
            • 解决数学问题。
          • 专家组确定其研究结果主要不是因为
            • 视力、听力或运动障碍;
            • 智力残疾;
            • 情绪行为残疾;
            • 文化因素;
            • 环境或经济劣势;或
            • 英语水平有限。
        • 特殊学习障碍必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造成不利影响。
        • 有特殊学习障碍的学生必须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34 CFR § 300.8(a);规则 II.J.11.b.5)。
        • 该小组必须确定该特殊学习障碍是学生的主要残疾。
      • 评估(34 CFR § 300.309(b)-(c);规则 II.J.11.c)。
        • 评估必须包括各种评估工具和策略,不能以任何单一程序作为唯一标准。
        • 为确保被怀疑有特殊学习障碍的学生的成绩不佳不是因为缺乏适当的阅读或数学教 学,作为评估的一部分,小组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 有数据表明,在转介之前,或作为转介过程的一部分,学生已在常规教育环境中接受了由合格人员提供的适当指导;以及
          • 以数据为基础的文件,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反复评估,反映出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进步情况进行的正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供给学生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及时征得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同意,对学生进行评估,以确定该学生是否 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并必须遵守 45 个学日的评估时限,除非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与一 组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书面形式共同商定延长评估时限:
          • 如果在转介之前,经过普罗沃市教育局认定的一段适当时间后,学生在接受适当指导后仍未取得足够的进步,且
          • 每当学生被转介接受评估时。
        • 观察(34 CFR § 300.310(a)-(c);规则 II.J.11.b.4)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在学生的学习环境(包括常规课堂环境)中对学生进行观察,以记录学生在所关注领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 
          • 小组必须决定
            • 在常规课堂教学中使用观察所获得的信息,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监控,而这些观察是在学生被转介接受评估之前进行的;或
            • 在学生被转介接受评估并征得家长同意或成年学生同意后,至少有一名小组成员对学生在常规课堂上的学习成绩进行观察。
          • 如果学生在家接受教育,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决定如何进行观察以及由谁进行观察。
          • 如果学生未达到入学年龄或失学,小组成员必须在适合该年龄段学生的环境中对其进行观察。
        • 资格认定的具体文件(34 CFR § 300.311;规则 II.J.11.b.5)。该小组关于特殊学习障碍资格认定的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声明
          • 学生是否有特殊的学习障碍;
          • 作出决定的依据,包括保证决定是根据规则 II.I. 作出的; 
          • 在观察学生期间注意到的相关行为(如有),以及该行为与学生学业功能的关系;
          • 与教育相关的医学结论(如果有的话);以及
          • 学生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 替代方法。使用其他以研究为基础的替代程序(例如,经普罗沃市教育局董事会批准并提交给 USBE 的 "优势和劣势模式"(Patterns of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PSW))。
            • 普罗沃市校区使用一种方法证明学生在规则 II.J.11.b.(3)(a) 中确定的一个或多个领域没有取得足够的进步以达到州批准的年龄或年级标准,该方法使用普罗沃市校区当地董事会批准的基于研究的程序(使用该方法时,该小组必须参考 USBE 特定学习障碍资格指南)。
            • 小组必须
              • 在提供循证教学的情况下,审查来自多个来源的数据,以检查学生在所关注领域的进步情况;
              • 从课堂和标准化评估结果中找出学生的强项和弱项;
              • 通过标准化测试,确定学生认知处理延迟与学业缺陷之间的关系;
              • 考虑学生在标准化测试中的认知概况是否包括与学业/课堂表现数据相一致的常模和个体内部弱点;
              • 考虑通过标准化测试得出的学生认知概况是否包括与学业/课堂表现数据相一致的常模和个体内部优势;以及
              • 确定学生的认知缺陷与学业/课堂表现之间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显而易见。
        • 该小组就视力、听力或运动障碍;智力障碍;情绪行为障碍;文化因素;环境或经济劣势;或英语水平有限对学生成绩水平的影响所做出的决定;
        • 必须满足规则 II.D.-H. 的要求。
        • 每个小组成员都必须书面证明报告是否反映了该成员的结论(第 300.311(b)节)。如果报告没有反映该成员的结论,该小组成员必须提交一份单独的声明,陈述该成员的结论。

III.IIP 的开发和服务提供

III.A. 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第 III.A 条)

  1. 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 IDEA B 部分和规则以及 R277-750、R277-800 和 R277-801 实施以下 IEP 要求,包括限制最少的环境 (LRE) 要求。

III.B. IPS 必须生效的时间(34 CFR § 300.323;规则 III.B.)

  1. 每学年开始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位残疾学生制定一份有效的 IEP。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 a. 在确定学生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后 30 个日历日内,召开会议为学生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b. 在制定个人教育计划后,尽快根据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为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3.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符合以下要求
    • 每一位常规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相关服务提供者以及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都能获得;以及
    • 向每位教师和办学者通报
      • 教师在实施学生个人教育计划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及
      • 根据个人教育计划必须为学生提供的具体调整、修改和支持。
  4. 应根据要求向 USBE 提供个人教育计划实施情况的文件。

III.C. 转学的学生(34 CFR § 300.323;规则 III.C.)

  1. 犹他州内的转账。
    • 如果一名具有当前 IEP 的残障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从州内的一个地方教育局转到另一个地方教育局并入读 新学校,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与家长或成年学生协商后,必须为该学生提供 FAPE,包括与之前所持 IEP 中所述服务相当的服务,直至普罗沃市教育局为其提供服务为止:
      • 通过先前的个人教育计划,或
      • 制定、通过并实施符合联邦法规和本规则的新的个人教育计划。
    • 34 CFR § 300.323 的要求也适用于从地方教育机构安置点转入当地青少年或成人教养所或州临时安置点进行观察和评估的学生。 
  2. 从州外转入。 
    • 如果具有现行 IEP 的残障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调换地方教育机构、进入新学校就读,且其 IEP 在另一 州生效,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与家长或成年学生协商后,必须为该学生提供 FAPE,包括与之前 所持 IEP 中所述服务相当的服务,直至普罗沃市教育局为止: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认为有必要,则进行评估;以及
      • 酌情制定符合联邦和州法律的新的个人教育计划。
    • 普罗沃市教育局可能进行的资格评估被视为初次评估,而非重新评估(71 Federal Register 4668- 82)。
  3. 为上述学生的过渡提供便利: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及时从学生就读的前地方教育局获得学生的记录,包括 IEP 和支持文件,以及与向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有关的任何其他记录;以及
    • 学生就读的前一个地方教育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回复普罗沃市教育局的请求。
    • 按照第 VIII.S 条的规定,移交记录的地方教育局必须在移交后至少保存三年的记录副本。
  4. 在从以前的地方教育机构获得 IEP 方面遇到困难,并不能免除学生目前就读的地方教育 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制定当前 IEP 的义务。

III.D. 管理局对 IEP 会议的责任(34 CFR § 300.323(c)(1);规则 III.D.)

  1. 普罗沃市校区负责发起并召开会议,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审查和修订 3 至 21 岁残疾学生的 IEP。
  2. 在确定学生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召开 制定个人教育计划的会议。

III.E. IEP 小组成员资格(34 CFR § 300.321;规则 III.E.)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每个残障学生的 IEP 小组都包括以下成员
    • 学生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
    • 不少于一名该学生的常规教育教师(如果该学生正在或可能参加常规教育);
    • 不少于一名学生的特殊教育教师,或在适当情况下,不少于一名学生的特殊教育提供者;
    • 普罗沃市学区的一名代表,他
      • 有资格提供或监督提供专门设计的教学,以满足残疾学生的独特需求;
      • 了解普通教育课程;以及
      • 了解执法机构的可用资源。
      • 如果符合上述标准,普罗沃市教育局可指定 IEP 小组的一名普罗沃市教育局成员兼任地方教育 局代表。
    • 当学生被安置在缅因州立大学,当 IEP 小组考虑将学生安置在缅因州立大学,或当学生在缅因州立大学接受 180 分钟或以上的特殊教育和/或相关服务时,缅因州立大学和学生居住地的地方教育当局的代表。
    • 能够解释评价结果对教学的影响的个人,可以是本规则本节所述小组的成员; 
    • 根据家长或成年学生或地方教育局的决定,其他对学生有了解或有特殊专长的个人,包括相关服务人员(视情况而定);以及 
    • 在适当的情况下,残疾学生。
    • 上述第 III.E.6 条所述任何个人的知识或特殊专长必须由邀请其成为 IEP 小组成员的一方 (家长或成年学生或地方教育局)来确定。
    • 如果 IEP 小组会议的目的之一是考虑学生的中学后目标以及帮助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中学后 过渡服务,则 LEA 必须邀请残障学生参加学生的 IEP 会议。如果学生不参加 IEP 会议,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取其它措施确保学生的偏好和兴趣得到考虑。
    • 在适当的情况下,经家长或成年学生书面同意,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邀请任何可能负责提供或支付中学 后过渡服务的参与机构的代表。
    • 个人教育计划上的签名表示个人教育计划小组成员参与了个人教育计划的制定。

III.F. IEP 小组出席情况(34 CFR § 300.321;规则 III.F.)

  1. 如果残疾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与地方教育局书面同意,由于该成员所在的课程或相关服务领域未在会议中进行修改或讨论,因此不需要该成员出席某次 IEP 小组会议的全部或部分会议。
  2. 在以下情况下,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必要成员可被免除参加个人教育计划会议的全部或部 分时间,如果会议涉及到对该成员所在课程或相关服务领域的修改或讨论: 1:
    • 家长或成年学生与地方教育局书面同意免课;以及
    • 该成员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个人教育计划小组提交对个人教育计划制定的意见。

III.G. 家长参与(34 CFR § 300.322;规则 III.G.)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残障学生或成年学生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出席每次 IEP 会议,或为其提供参与机会,包括
    • 及早通知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确保他们有机会参加会议;以及
    • 在共同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2.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无法出席,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使用其他方法确保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参与,包括个人或电话会议。残障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与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商定使用其他方式参加会议,如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34 CFR § 300.328)。
  3.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无法说服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参加会议,则可以在没有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参 加的情况下进行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保留一份试图安排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的记录,如
    • 详细记录拨打或试图拨打的电话以及通话结果;
    • 发送给家长或成年学生的信件副本以及收到的任何回复;以及
    • 详细记录对家长或成年学生家庭或工作场所的访问情况以及访问结果。
  4.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家长或成年学生理解 IEP 小组会议的程序,包括为 失聪或母语非英语的家长或成年学生安排翻译。
    • 根据 UCA 35A-13-604,为聋人和重听者提供口译服务的个人必须获得口译员认证。
    • 除为聋人和重听人提供口译服务外,提供其他口译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5. 残障学生的家长或成年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制定、审查和修订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家长或成年学生在其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 提供有关学生优势的重要信息,并表达他们对加强学生教育的关切;
    • 参与讨论学生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及补充性辅助器具和服务的需求;以及
    • 与其他参与者一起决定学生将如何参与普通课程并取得进步,如何参与州和地方教育局范围内的评估,以及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在何种环境下为学生提供何种服务。
  6.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免费提供一份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副本。

III.H. 会议通知(34 CFR § 300.322;规则 III.H.)

  1. 要求提供给家长或成年学生的会议通知必须
    • 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与会者;以及
    • 告知家长或成年学生,IEP 小组中对学生有了解或有特殊专长的其他个人可参与其中。
    • 告知家长,如家长提出要求,可邀请 C 部分服务协调员或 C 部分系统的其他代表参加 IEP 小组的首次会议。
  2. 对于 14 岁及以上的残障学生,或经 IEP 小组确定为合适的 14 岁以下的残障学生,IEP 会议通知还必须
    • 说明会议的目的之一是审议学生的中学后目标和中学后过渡服务;以及
    • 说明普罗沃市教育局将邀请该学生;以及
    • 在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后,确定将被邀请派出代表的任何其他机构。
  3. 在召开 IEP 小组会议和安置会议以及执行行政事务时,残障学生的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普罗沃市教育局可 以同意使用替代性会议参与方式,如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34 CFR § 300.328)。

III.I. IEP 的制定、审查和修订(34 CFR § 300.324;规则 III.I.)

  1. 制定、审查和修订个人教育计划。
    • 在制定每个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时,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学生的优势;
      • 家长或成年学生对加强学生教育的关注; 
      • 对学生的初次或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以及
      • 学生的学业、发展和功能需求。
    •  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在召开会议以制定、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修改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时, 必须考虑以下特殊因素: 
      • 如果学生的英语水平有限(LEP),则应考虑学生的语言需求,因为这些需求与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相关;
      • 对于失明或视力受损的学生,除非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在对学生的读写技能、需求和适当的读写媒介(包括对学生未来的盲文教学或盲文使用需求的评估)进行评估后,确定盲文教学或盲文使用不适合该学生,否则应提供盲文教学和盲文使用;
        • 在确定盲人学生是否应使用盲文作为主要阅读方式之前,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通过相关文献或与有能力的盲文使用者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讨论,或两者兼而有之)获得有关盲文作为阅读媒介的使用和效率的详细信息,以便就学生的主要阅读方式做出明智的选择。 
      • 考虑学生的交流需求,如果学生是聋人或听力障碍者,则应考虑学生的语言和交流需求、以学生的语言和交流方式与同学和专业人员直接交流的机会、学业水平和全面需求,包括以学生的语言和交流方式直接授课的机会; 
      • 考虑学生在学校是否需要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学生在家中或其他环境中是否需要辅助技术设备和服务;以及
      • 如果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或他人的学习,应考虑使用积极行为干预和支持及其他策略(如进行功能性行为评估、制定行为干预计划)来解决该行为问题。
        • 在做出行为干预决定时,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参考 USBE 技术援助(TA)手册,该手册概述了 "最 小限制行为干预"(LRBI),以了解以研究为基础的干预程序。
          • 只有当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同意,已尝试过符合 R277-608 规定的限制性较小的方法,已进行过 FBA,并已根据数据分析制定和实施了 BIP(R277-609)时,才可将紧急安全干预作为计划干预纳入个人教育计划。
        • LRBI 与在学校使用积极行为支持和行为干预有关,其目的是
          • 保护所有学生的安全和福祉; (
          • 为学生、教师、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和地方教育局提供保护;以及
          • 确保家长或作为成年人的学生参与考虑和选择要使用的行为干预措施。
        • 当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安全干预措施以保护学生或他人免受伤害时,教职员工应遵守 R277-609 中关于时间限制和通知家长或成年学生的要求。
        • 在适当的情况下,学生应接受 FBA 和行为干预服务,并针对其行为进行修改(34 CFR § 300.530(d)(1)(ii))。
      • d. 残疾学生的常规教育教师作为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参与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制定,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决定: i. 学生的常规教育教师作为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参与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制定,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决定: ii:
        • 为学生提供适当的积极行为干预和支持及其他策略;以及
        • 与个人教育计划相一致的辅助器具和服务、计划修改以及对学校工作人员的支持。
  2. 更改个人教育计划。
    • 在一个学年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年度会议后对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进行修改时,残障学生或成年 学生的家长及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以同意不为进行修改而召开个人教育计划会议,而是制定一份书 面文件来修正或修改学生当前的个人教育计划。
      • 对于个人教育计划的实质性或重大变更(如服务时间、安置变更、服务终止),地方教育 局应与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召开会议。
    • 一经要求,必须向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提供一份包含修订内容的个人教育计划修订版。
    • 如果通过修订程序对学生的 IEP 进行了更改,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学生的 IEP 小组被告知这些更改。
  3.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尽可能鼓励将重新评估会议和学生的其他 IEP 小组会议合并(34 CFR § 300.324(a)(5))。
  4. 审查和修订个人教育计划。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 IEP 小组
      • 定期(但不少于每年一次)审查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以确定学生的年度目标是否正在实现;以及
      • 酌情修订个人教育计划,以解决以下问题
        • 在实现个人教育计划和普通教育课程的年度目标方面缺乏预期进展;
        • 任何重新评估的结果;
        • 由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有关学生的信息;
        • 学生的预期需求;或 (e) 其他事项。
      • 在对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进行审查时,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考虑本规则 III.I.1.b 中的特殊因素。
      • 如果学生正在或可能会参加普通教育课堂,则学生的普通教育教师作为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成员,必须参与对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审查和修订。
      • 如果参与机构(普罗沃市教育局除外)未能提供 IEP 中描述的中学后过渡服务,普罗沃市教育局必 须重新召集 IEP 小组,以确定替代策略,实现 IEP 中为学生设定的中学后过渡目标。
      •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免除任何参与机构(包括州职业康复机构)向符合该机构资格标准的残疾学生提供中学后过渡服务或支付该服务费用的责任。

III.J. 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定义(34 CFR § 300.320;规则 III.J.)

  1. 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一词是指在会议上为每位残疾学生制定、审查和修订的书面声明。个性化教育计划旨在满足学生基于其残疾的独特需求,并为他们继续深造、就业和独立生活做好准备。
  2. 个人教育计划必须包括
    • 学生目前的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水平(PLAAFP)说明,包括
      • 学生的残疾如何影响其在普通教育课程(即与非残疾学生相同年级的课程)中的参与和进步;或
      • 对于学前班学生,酌情说明残疾如何影响学生参加适当的活动;以及
      • 对于盲人学生,盲文相关或盲文技能评估的结果;
    • 一份可衡量的年度目标说明,描述学生在一年内可合理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条件,包括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的学业目标和功能目标:
      • 满足学生因残疾而产生的需求,使学生能够参与年级普通教育课程并取得进步;以及
      • 满足学生因残疾而产生的其他教育需求;
    • 对于 14 岁及以上的残障学生,与学生中学后过渡服务需求相关的年度个人教育计划目标。 d. 对于符合条件的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学生,他们将参加年级交替成绩标准(即基本要素):
      • 通知家长或成年学生,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年级犹他州替代成绩标准的评估来衡量,以及参加此类替代成绩评估可能会延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学生完成普通高中文凭的要求;以及
      • 说明每个年度目标的基准或短期目标;
    • 说明:
      • 如何衡量学生在实现个人教育计划年度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 
      • 何时向家长或成年学生定期报告学生在实现个人教育计划年度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例如,通过使用季度报告或其他定期报告,同时发放成绩单);
    • 在可行范围内,以同行评审研究为基础,向该学生或代表该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补充性辅助设备和服务(包括辅助技术)的声明,以及为使该学生能够完成学业而对学校工作人员提供的项目修改或支持的声明:
      • 适当推进年度目标的实现;
      • 参与年级普通教育课程并取得进步,参加课外活动和其他非学术活动;以及
      • 接受教育,并与其他年龄相仿的残疾学生和非残疾学生一起参加本节所述的活动;
    • 解释该学生在何种程度上(如有)无法与年龄相仿的非残障学生一起参与常规教育环境和本节所述活动;
    • 声明:
      • 为衡量学生在所有年级的州级和地方教育局范围内的评估中的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而必须提供的任何个别适当便利;以及
      • 如果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决定学生必须参加替代性评估,而不是州或地方教育局范围内的特定常规学生成绩评估,请说明原因:
        • 学生不能参加常规评估;以及
        • 所选择的特定替代评估适合学生;
        • 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都参加全州评估。普罗沃市教育局会在网站上报告全州评估的结果。如果有超过百分之一的有严重认知障碍的学生参加替代性评估,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向 USBE 提交理由,说明超出上限的必要性;以及
      • 服务和改造的预计开始日期,以及这些服务和改造的预计频率、地点和持续时间。
      • 学校到毕业后过渡服务说明。
        • 对于 14 岁及 14 岁以上的残疾学生,或经个人教育计划小组认定为合适的 14 岁以下的残疾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此后每年更新一次:
        • 根据与培训或教育、就业以及适当情况下的独立生活技能相关的适龄中学后过渡评估,制定适当的可衡量的中学后目标;以及
        • 帮助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中学后过渡服务(包括学习课程)。
      • 成年后的权利转让。
        • 从学生成年(犹他州为 18 岁)前一年开始,个人教育计划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说明学生已被告知其在 《美国成人教育法案》B 部分中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将在学生成年后转移给该学生。当地方教育局得知学生已结婚或在 18 岁之前已被解放时,权利也会随之转移。 
      •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在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中包含《美国独立教育评估法》B 部分第 614 节明确规定之外的额外信息,或要求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在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某一组成部 分中包含已包含在该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另一组成部分中的信息。
      • 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应讨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解决学生不仅要参与年级犹他州核心标准,而且要参与其它通识教育活动和课程(如健康与成熟、自杀预防),以及全州在线教育计划(SOEP)或其它在线、远程、混合或基于能力的课程,以及通过职业技术教育(CTE)计划和同步注册学习的课程。残障学生可能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和便利条件,以便根据 IDEA B 部分、本细则、R277-418、 R277-713 和 R277-726 的规定公平参与。 

III.K. 为 3 至 5 岁学龄前学生提供的综合幼儿保育和服务(第 III.K 条)

  1. 个人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内容(34 CFR § 300.323):
    • 在为三至五岁的残疾学生或(由普罗沃市教育局决定)在本学年将满三岁的两岁残疾学生 制定 IEP 时,IEP 小组必须考虑 IFSP 的内容,其中包含自然环境声明和促进入学准备的教 育内容,并纳入识字前、语言和算术技能。
    • IFSP 不得作为学生的 IEP。
    • 地方教育局必须根据本规则中的程序为学生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2. 普罗沃市学区学前班为 3 到 5 岁的残疾学生提供的服务应符合《规则》的规定,包括考虑连续的 替代安置选择(34 CFR § 300.124)。
  3. 根据 C 部分法规 637(a)(9) 的要求,在学生符合 IDEA B 部分规定的学前教育计划资格之前,必须按照本州与 C 部分签署的现行机构间学前教育过渡协议进行学前教育过渡规划。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参加由 C 部分项目牵头机构安排的学前过渡规划会议(34 CFR § 300.124)。
  4. 为 3 岁学生提供服务。
    • 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三岁生日之前,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已为学生制定并实施个人教育计划 (34 CFR § 300.124(b))。
    • 如果学生的 3 岁生日在学年结束后,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已制定了个人教育计划,并且该 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应确定下一学年开始提供个人教育计划服务的日期,但个人教育计划小 组可确定需要在学年外提供延长学年的服务。
  5. 被计入学前教育计划、接受启蒙教育的学生必须符合《规则》中的所有要求,包括资格 标准和提供 FAPE。

III.L. 体育(34 CFR § 300.108;规则 III.L.)

  1. 除非普罗沃市教育局招收非残疾学生,且不向同年级的非残疾学生提供体育教育,否则必须向每 个接受 FAPE 的残疾学生提供体育教育服务,必要时还应提供专门设计的体育教育服务。 
  2. 每个残疾学生都必须有机会参加为非残疾学生提供的常规体育课 程,除非
    • 学生在单独的机构全日制就读;或
    • 根据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规定,学生需要接受专门设计的体育教育。
  3. 如果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中规定了专门设计的体育教育(如适应性体育教育),负责该学生教育的地方教育局必须直接提供服务,或安排通过其他公共或私人计划提供这些服务。
  4. 普罗沃市教育局负责在单独设施中注册的残疾学生的教育,必须确保学生获得适当的体育教育 服务。

III.M. 辅助技术(34 CFR § 300.105 和 R277-495;规则 III.M.)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向残疾学生提供辅助技术设备或辅助技术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
    • 特殊教育、
    • 相关服务,或
    • 辅助工具和服务。
  2.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认定学生需要使用学校购买的辅助技术设备才能获得 "公平教育",则需要在学生家中或其他环境中使用这些设备。

III.N. 延长学年(ESY)服务(34 CFR § 300.106;R277-751;规则 III.N.)

  1. 延长学年服务是指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包括
    • 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
      • 超出普罗沃市教育局正常学年;
      • 符合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以及
      • 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以及
    • 符合 R277-751 中的 USBE 标准。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确保
    • 延长学年服务是在必要时提供 FAPE 所必需的服务,符合《规则》的规定,并在 IEP 期间根据对多种数据来源和因素的审查,为每个残疾学生考虑。
    • ESY 学生课程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
    • ESY 教师和辅助教育工作者符合 USBE 和 IDEA 的要求。
  3. 只有在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延长学年服务是向学生提供 FAPE 所必需的情况下,才必须提供延长学年服务。年度个人教育计划应反映出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关于是否需要 ESY 服务的决定。
    • 如建议或拒绝提供 ESY 服务,应事先书面通知家长或成年学生。
    • 如果确定学生符合接受 ESY 服务的条件,IEP 小组应根据学生的个人需求确定适当的 ESY 计划。
    • 在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向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有关 ESY 资格的决定和 ESY 计划的事先书面通知,以便他们能够通过程序性保障措施来解决争议。
  4. 在执行本节要求时,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
    • 将延长学年服务仅限于特定类别的残疾、年龄或年级;
    • 单方面限制这些服务的类型、数量或期限;或
    • 将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对数据的考虑限制在仅对回归和再补偿进行分析。

III.O. 最少限制性环境(LRE)(34 CFR § 300.114;规则 III.O.)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 
    • 在最大的适当范围内,残疾学生,包括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其他护理设施(如疗养院)中的学生,与年龄相仿的非残疾学生一起接受教育;以及
    • 只有当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导致常规班级的教育在使用辅助器具和服务的情况下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时,才会将残疾学生从常规教育环境中分离出来,开设特殊班级、单独就读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失聪或重听学生,考虑特殊班级或学校可能是限制最少的环境,因为它提供了以学生的语言和交流方式与专业人员和同学直接交流和指导的机会。
    • LRE 条款适用于过渡计划(即学前教育和中学后教育)和安置。
  2. 州资助机制不得导致违反《规则》III.P.-S 中关于 LRE 的要求的安置。

提供充分教育机会的全纳做法(34CFR§ 300.109;规则 III.P.)

  1. 根据 USBE 特殊教育规则 III.O-R.(34 CFR § 300.114),普罗沃市学区将限制最少的环境 (LRE) 作为考虑因素。
  2. 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小组必须确定对每个学生限制最少的安置方式。 
  3. 普罗沃市教育局采纳了 USBE 概述的残疾学生全纳定义:"残疾学生的全纳和接纳是指通过创造积极、有意义的参与条件,确保每个学生作为学校社区的可见成员而受到重视,并享有做出贡献的平等机会:
    • 与适龄同伴互动和交往;
    • 促进对每个学生的高期望值和学习者自主权的制度;
    • 与年级/年龄相适应的核心内容标准、课程材料和资源;以及
    • 在所有教育环境(包括课外活动)中提供个性化支持,包括由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小组确定的服务、 
      • 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特殊教育规则》I.E.28.)
  4. 普罗沃市学区提倡与犹他州教育委员会(USBE)《特殊教育规则》III.P、USBE 确定的 "有意义的全纳"(POMI)关键要素以及犹他州教育公平政策(犹他州规则 R277-328)相一致的全纳做法。
  5. 普罗沃市学区与学区领导层、学校行政人员和家长沟通、合作并协调全纳实践的实施。

III.Q. 替代安置的连续性(34 CFR § 300.115;规则 III.Q.)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提供一系列替代性安置,以满足残疾学生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需 求。
  2. 所需的连续性必须:
    • 包括以下替代教学场所:
      • 常规课程
      • 特殊班级
      • 特殊学校、
      • 家庭教育,以及 
      • 医院和机构的教学;以及
    • 在安排正常班级的同时,提供补充服务(如资源室或巡回指导)。

III.R. 安置(34 CFR § 300.116;规则 III.R.)

  1. 在确定残障学生(包括学龄前或中学后过渡阶段的残障学生)的教育安置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 须确保
    • 安置决定:
      • 由包括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其他了解学生情况、评估数据含义和安置方案的人士组成的小组进行;以及
      • 是否符合上述关于 LRE 的规定。
    • 学生的安置:
      • 至少每年确定一次;
      • 以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为基础;以及
      • 尽可能靠近学生的家;
    • 除非残疾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IEP)要求做出其他安排,否则该学生将在非残疾情况下就读的学校接受教育;
    • 在选择 LRE 时,应考虑到对学生或对学生所需的服务质量的任何潜在有害影 响;以及
    • 残疾学生不能仅仅因为需要修改普通教育课程,就不能在适合其年龄的普通教室接受教育。

父母参与安置决定(34 CFR §§ 300.327, 300.501;规则 III.S.)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确保每一位残障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都是任何就家长的学生或成年学生的 教育安置做出决定的团体的成员(规则 IV.B)。
  2. 在执行此要求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应采用与家长参与 IEP 会议的程序一致的程序,让家长或成年 学生参与安置决定。
  3.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均无法参加将对学生的教育安置做出决定的会议,普罗沃市教育局将使用其他方法确保他们的参与,包括单独或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4.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无法让家长或成年学生参与决定,那么一个小组可以在没有家长或成年学生参 与的情况下做出安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LEA 必须记录其为确保他们参与所做的努力。

III.T. 非学术环境和课外活动(34CFR§ 300.117;UCA 53G-6-709;规则 III.T.)

  1. 在提供或安排提供非学术及课外服务和活动时,包括就餐、课间休息以及规则 III.V 中的服务和活 动,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每位残障学生与非残障学生一起参加课外服务和活动,以最大限度 地满足该学生的需求。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每位残障学生都能获得由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确定的适当且必要的辅 助器具和服务,以便学生能够参与非学术环境。
  3. 不得仅仅因为学生的年龄而剥夺其参加公立学校项目或课外活动的机会(年龄在 22 岁以下,尚未从高中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且其 IEP 小组建议其参加),除非参加活动会威胁到学生的健康或安全。普罗沃市教育局应与犹他州卫生局合作,制定用于确定健康和安全因素的标准(UCA 53G-6-709)。

III.U. 非学术服务(34 CFR § 300.107;规则 III.U.)

  1. 普罗沃市校区必须采取措施,包括提供由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确定为适当和必要的补充性教具 和服务,以必要的方式提供非学术及课外服务和活动,从而为残疾学生提供参与这些服务和活动 的平等机会。
  2. 非学术和课外服务及活动可包括咨询服务、体育运动、交通、医疗服务、娱乐活动、由普罗沃市教育局主办的特殊兴趣小组或俱乐部、向为残障人士提供援助的机构提供转介服务以及学生就业,包括由普罗沃市教育局提供就业和协助学生在校外就业。

IV.程序性保障措施 家长和学生的正当程序(IDEA E 分部分

  1. 根据 IDEA B 部分和本规则的要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应为残障学生及其家长或成年学生建立、维护并实施 程序性保障措施。(34 CFR § 300.500)。

四.A. 父母审查记录和参加会议的机会(34CFR § 300.501;规则四.A.)

  1. 审查记录的机会。 
    • 根据本细则,残疾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必须有机会检查和审阅与学生的鉴定、评估、教育安置以及向学生提供 FAPE 有关的所有教育记录。
  2. 家长参加会议。
    • 残疾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必须有机会参加有关学生的鉴定、评估、教育安置以及为学生提供 FAPE 的会议。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按照本规则提供通知,以确保残障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有机会参加会 议。 
    • 会议不包括涉及普罗沃市教育局人员的非正式或计划外谈话,以及关于教学方法、课程计划或服务提供协调等问题的谈话。会议也不包括普罗沃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为制定提案或答复家长或学生(成人提案)而进行的准备活动,该提案或答复将在以后的会议上讨论。
  3. 家长参与安置决定。
    • 普罗沃市校区必须确保每位残障学生的家长或成年学生都是任何决定家长学生教育安置的小组的 成员(34 CFR § 300.327),包括及早通知家长或成年学生有关会议,以确保他们有机会参加,并将会 议安排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地点(34 CFR § 300.322(a))。
    • 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告知家长或成年学生,他们有权让其他对学生有了解或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出席会议(34 CFR § 300.322(b))。
    • 如果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均无法参加将对学生的教育安置做出决定的会议,普罗沃市教育局必 须使用其他方法确保他们的参与,包括单独或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无法让家长或成年学生参与决定,则可以在没有家长或成年学生参与的情 况下由一个小组做出安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有一份试图确保他们参与的记录。

IV.B. 独立教育评估(34CFR§300.502;规则 IV.B.)

  1. 定义
    • 独立教育评估 (IEE) 是指由普罗沃市教育局以外负责相关学生教育的合格审查员进行的评 估。
    • 公共费用是指普罗沃市教育局支付评估的全部费用,或确保以其他方式向家长或成年学生免费提供评估。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已制定并实施了与独立教育评估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符合 IDEA B 部分和规则的要求。
  3. 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如果残障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不同意普罗沃市教育局所做的评估,他们有权自费为学生进行 独立外部评估。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家长或成年学生提出 IEE 申请后向其提供信息,说明可从何处获得 IEE 以及适用于 IEE 的普罗沃市教育局标准。
    •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要求由公费进行 IEE,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没有不必要延误的情 况下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
      • 申请正当程序申诉和听证,以证明其评估是适当的;或
      • 确保由公费提供 IEE,除非普罗沃市教育局在正当程序听证会上证明,家长或成年学生获得 的评估不符合普罗沃市教育局的标准。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提起正当程序申诉并要求听证,且最终裁决认为普罗沃市教育局的评估是 适当的,则作为成年人的家长或学生仍有权获得 IEE,但不需要公费。
    •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要求进行 IEE,普罗沃市教育局可要求家长或成年学生说明其反对公开评 估的原因。然而,可以不要求家长或成年学生做出解释,并且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无理拖延由公 费提供的 IEE 或请求正当程序听证以维护公开评估。
    • 每次普罗沃市教育局进行评估而家长或成年学生不同意时,家长或成年学生仅有权获得一次由公 费支付的 IEE。
    •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公费获得 IEE,或与普罗沃市教育局共享以自费获得的评估,则需提 供评估结果:
      • 只要 IEE 符合普罗沃市教育局的标准,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就向学生提供 FAPE 所做的任何决 定中都必须考虑该 IEE;以及
      • 任何一方均可在有关该学生的正当程序申诉听证会上作为证据提交。 
    • 如果听证官要求将独立外部评估作为正当程序听证的一部分,则评估费用必须由公 共负担。
    • 如果独立外部评估由公费进行,则获得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包括评估地点和检查人员的资格, 必须与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启动评估时所使用的标准相同,只要这些标准符合家长或成年学生 获得独立外部评估的权利。
    • 除上述标准外,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对公费获得 IEE 附加额外条件或规定时限。
  4. 由普罗沃市教育局出资进行的 IEE 将成为普罗沃市教育局的全部财产。

IV.C. 事先书面通知(34 CFR § 300.503;规则 IV.C.)

  1. 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向残疾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发出书面通知:
    • 建议启动或改变对学生的鉴定、评估或教育安置,或向学生提供 FAPE;或
    • 拒绝开始或改变对学生的鉴定、评估或教育安置,或向学生提供 FAPE。
  2. 所需的通知必须包括
    • 描述普罗沃市教育局建议采取或拒绝采取的行动; 
    • 解释普罗沃市教育局建议或拒绝采取该行动的原因;
    • 对普罗沃市教育局作为建议采取或拒绝采取的行动的依据的每项评估程序、评估、记录或 报告的描述;
    • 声明残疾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享有 IDEA B 部分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保护,如果本通知不是初次转介评估,则说明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程序性保障措施说明的副本;
    • 家长或成年学生在了解 IDEA B 部分规定时可联系的机构;
    • 说明个人教育计划小组考虑过的其他方案以及拒绝这些方案的原因;以及
    • 描述与普罗沃市教育局的建议或拒绝相关的其他因素。
  3. 通知必须是
    • 以一般公众可以理解的语言编写;以及
    • 以成年家长或学生的母语或成年家长或学生使用的其他交流方式提供,除非这样做显然不可行。
      • 如果身为成年人的家长或学生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不是书面语言,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 取措施确保这一点:
        • 通知将以口头或其他方式翻译成家长或学生的母语或其他交流方式,提供给家长或学生;
        • 作为成年人的家长或学生理解通知的内容;以及
        • 有书面证据表明上述要求已得到满足。

四.D. 程序保障通知(34 CFR § 300.504;规则 IV.D.)

  1. 向残疾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副本,每年只能提供给残疾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一次,但也必须提供给残疾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一份:
    • 在首次转介或家长或成年学生要求进行评估时;
    • 一旦收到该学年的第一份州申诉或正当程序申诉;
    • 根据 34 CFR § 300.530(h)和规则 V.F. 中的纪律程序;以及
    • 应家长或成年学生的要求。
  2. 如果有网站,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最新的程序性保障措施通知。
  3. 程序性保障措施通知必须包括对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所有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全面解释: 1:
    • 独立教育评估;
    • 事先书面通知; c
    • 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
    • 查阅教育记录;
    • 有机会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和解决投诉: 
      • 提出正当程序申诉或州申诉的期限; 
      • 机构解决正当程序听证申诉或国家申诉的机会;以及
      • 正当程序申诉与州申诉程序之间的区别,包括每种程序的管辖范围、可提出的 问题、申诉和裁决时限以及相关程序; f. 调解的可用性;
    • 学生在正当程序申诉听证期间的安置;
    • 将学生安置在临时替代教育环境 (IAES) 的程序;
    • 由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单方面安排到私立学校就读并承担公费的要求;
    • 对正当程序申诉进行听证,包括要求披露评估结果和建议; 
    • 州一级的上诉;
    • 民事诉讼,包括提起这些诉讼的期限;以及
    • 律师费。 
  4. 根据 34 CFR § 300.503(c)和细则 IV.C.3 的规定,所要求的通知必须使用成年家长或学生能够理解的语言。 
  5. 残障学生或成年学生的家长可根据规则 IV.H.6 选择接收事先书面通知、程序保障通知和正当程序 申诉后的事先书面通知,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提供该选项的话(34 CFR § 300.505)。

IV.E. 州申诉程序(34 CFR § 300.151-153;规则 IV.E.)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E 条中有关州申诉程序的所有规定。

IV.F. 调解(34 CFR § 300.506;规则 IV.F.)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E 中有关调解的所有要求。

IV.G. 提起正当程序申诉(34 CFR § 300.507;UCA 53E-7-208;规则 IV.G.)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G 条中有关提起正当程序申诉的所有要求。

IV.H. 正当程序申诉(34 CFR § 300.508;规则 IV.H.)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H 条中有关正当程序申诉的所有要求。IV.I. 解决程序(34 CFR § 300.510;规则 IV.J)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J 中有关解决程序的所有要求。

IV.J. 公正正当程序听证(34 CFR § 300.511;规则 IV.K.)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K 中有关公正正当程序听证的所有要求。

IV.K. 听证权(34 CFR § 300.512;规则 IV.L.)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L 条规则中有关听证权的所有要求。

IV.L. 听证决定(34 CFR § 300.513;规则 IV.M.)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M 中有关听证决定的所有要求。

四.M. 判决的终局性(34 CFR § 300.514;规则四.N.)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第 IV.N 条关于裁决终局性的所有要求。

IV.N. 州执行机制(34 CFR § 300.537;规则 IV.O.)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O 条中有关国家执行机制的所有要求。

四.O. 听证的时限和便利(34 CFR § 300.515;规则 IV.P.)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第 IV.P 条关于听证时限和便利性的所有要求。

IV.P. 民事诉讼(34 CFR § 300.516;规则 IV.Q.)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Q 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所有要求。

四.Q. 律师费(《联邦法规汇编》第 300.517 条;《美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53E-7-208(4)(b)条;规则四.R.)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IV.R 中有关律师费的所有要求。

四.R. 学生在诉讼期间的地位(34 CFR § 300.518;规则 IV.S.)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IV.S 条中有关诉讼期间学生身份的所有规定。

四.S. 代理父母(34 CFR § 300.519;规则四.T.)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学生的权利在以下情况下受到保护
    • 对于未达法定年龄的学生,不能确定其家长(根据 34 CFR § 300.30 和细则 I.E.34.的定义);
    • 普罗沃市教育局经过合理努力仍无法找到未成年学生的家长;
    • 根据犹他州法律,该学生是国家监护人;或 d. 该学生是无人陪伴的无家可归的未成年青少年。
  2. 普罗沃市教育局的职责包括指派专人代行未成年学生家长的职责。这必须包括确定未成年学生是否需要代理家长以及为学生指定代理家长的方法。
  3. 如果学生是国家监护人,代理家长也可由监督该学生案件的法官指定,但代理家长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4. 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以州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选择代理家长。
  5.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被选为代理家长的人: 
    • 不是 USBE、普罗沃市教育局或任何其他参与教育或照顾学生的机构的员工;
    • 与代理家长所代表的学生利益没有冲突的个人或职业利益;以及
    • 具备确保充分代表学生的知识和技能。
  6. 有资格成为代理家长的人不会仅因其由普罗沃市教育局支付代理家长的费用而成为普罗沃市教育局的雇员。
  7. 如果学生是无家可归的孤身青少年,可以指定紧急避难所、过渡性避难所、独立生活计划和街头外展计划的相关工作人员作为临时代理,直到指定了符合所有要求的代理为止。
  8. 代理家长可代表学生处理所有与学生的鉴定、评估、教育安置以及向学生提供 FAPE 有关的事宜。
  9. USBE 和普罗沃市校区必须做出合理努力,确保在普罗沃市校区确定学生需要代理家长后的 30 个日历日内指派代理家长。

四.T. 成年时父母权利的转移(34CFR§300.520;规则四.U.)

  1.  当残疾学生达到州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即 18 岁)时,该年龄适用于所有学生,但根据州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的残疾学生除外,或者残疾学生结婚或被解放: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个人和家长提供 IDEA B 部分所要求的任何通知;以及
    •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其他权利都将转移给学生;
  2.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权利均适用于被监禁在州或地方成人或青少年教养院的学生;以及
  3. 无论州政府何时转让权利,普罗沃市教育局都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将权利转让通知个人和家长。

信息保密(34 CFR §§ 300.610-300.626;R277-487;规则 IV.V.)

  1. 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 IDEA B 部分和 R277-487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普罗沃市教育局收集或保存的任 何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信息和记录保密。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第 IV.V.1-19 条中有关信息保密的所有要求,包括
  2. 规则》中使用的定义(34 CFR § 300.611)。(规则 IV.V.2)
    • 销毁是指实际销毁或删除信息中的个人识别信息,使信息不再具有个人识别性。
    • 教育记录是指 34 CFR § 99 中 "教育记录 "定义所涵盖的记录类型,该定义是 1974 年《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20 USC § 1232g,FERPA)的实施细则。
    • 参与机构是指根据 IDEA B 部分收集、维护或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或从中获取信息的任何机构。
  3. 准入记录(34 CFR § 300.614)。(规则 IV.V.6)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保存一份记录,记载根据 IDEA B 部分和本规则收集、保存或使用的教育记 录的获取方(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普罗沃市教育局授权员工的获取除外),包括获取方的姓名、 获取日期以及获取方被授权使用记录的目的。
  4. 一个以上学生的记录(34 CFR § 300.615)。(规则 IV.V.7)
    • 如果任何教育记录中包含不止一名学生的信息,则这些学生的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只有权检查和审阅与其学生或其本人有关的信息,或被告知该特定信息。
  5. 信息类型和位置清单(34 CFR § 300.616)。(规则 IV.V.8)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应要求向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一份由普罗沃市教育局收集、保存或使用的教育记 录的类型和位置清单。
  6. 费用(34 CFR § 300.617)。(规则 IV.V.9)
    • 根据 IDEA B 部分规定,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对家长或成年学生的记录副本收取费用,前提是该费用 不会有效阻止家长或成年学生行使其检查和审查这些记录的权利。
    • 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对根据 IDEA B 部分搜索或检索信息收取费用。
  7. 同意披露 PII(34 CFR § 300.622)。(规则 IV.V.14)
    • 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34 卷第 99 条的规定,在向执法和司法机构移交信息和采取行 动时无需征得家长同意,但在披露 PII 之前必须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同意:
      • 披露给根据 IDEA B 部分或规则收集或使用信息的参与机构官员以外的任何人:或
      • 除满足 IDEA B 部分或规则的要求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 未经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将教育记录中的信息透露给参与机构,除非 34 CFR §§ 99.31 和 99.34 (FERPA) 授权这样做: 
      • 联邦法规汇编》第 34 卷第 99.31 条允许地方教育局在以下情况下披露学生教育记录中的 PII,而无需获得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的书面同意: 
        • 地方教育局内部经地方教育局认定具有合法教育利益的其他学校官员,包括教师。
        • 在符合以下 34 CFR 第 99.34 节规定的前提下,向学生申请或打算注册的另一所学校或校区的官员提供。 
      • 34 CFR 第 99.34 节规定,根据 34 CFR 第 99.34 节的规定,地方教育局在转移学生的教育 记录时,应做出合理的努力,按照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最后已知的地址,将记录的转移 通知该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但在下列情况下,地方教育局不必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记录转 移通知:
        • 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学生在转出地方教育局的成年人发起。
        • 地方教育局在其关于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年度通知中说明,地方教育局的政策是应要求将教育记 录转发给学生申请或打算注册的学校。
        • 移交记录的地方教育局必须在移交后三年内保留一份记录副本。
    • 普罗沃市教育局从另一教育机构或组织收到 PII 后,如果满足上述 34 CFR 第 99.31 和 99.34 节的条件,且教育机构已将这些要求告知被披露方,则可代表地方教育局进一步披露 信息,而无需事先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书面同意。
    • 如果家长或成年学生拒绝同意将 PII 透露给第三方,则第三方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取所需信 息。 
    • 注:根据 34 CFR § 99.31 (FERPA) 的授权,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年度程序性保障措施通知中指出,他们的政策是在未经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或通知的情况下,将残疾学生的教育记录转发给学生寻求或打算注册的另一所学校或学区的官员。
  8. 保障措施(34 CFR § 300.623)。(规则 IV.V.15a.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收集、存储、披露和销毁阶段保护 PII 的机密性。 b.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有一名官员负责确保任何 PII 的机密性。 c. 所有收集或使用 PII 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本节和 34 CFR 第 99 节中州政府政策和程序的培训或指导。 d.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保存一份 LEA 中可能接触到残障学生 PII 的员工的姓名和职位的最新清单,供公 众查阅。
  9. 销毁信息(34 CFR § 300.624)。(规则 IV.V.16)
    • 当根据 IDEA B 部分和本细则收集、维护或使用的 PII 不再需要用于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时,普罗沃市 学区必须通知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
    • 在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的要求下,必须销毁不再需要的信息。但是,学生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成绩、出勤记录、上过的课、完成的年级和完成的学年等信息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永久保存。
    • 每个学生的记录可被视为 "不再需要提供教育服务",并可在学生毕业三年后或根据 IDEA 规定在学生年满 22 岁三年后销毁。医疗补助计划要求在提供服务后将记录保存至少五年。
  10. 学生的权利(34 CFR § 300.625)。(规则 IV.V.17) a. 学生年满 18 周岁后,只要法院未宣布学生无行为能力,或学生已结婚或已被解放,家长的隐私权将转移给学生。

V.纪律程序

V.A. 残疾学生的纪律程序(34CFR§300.530;规则 V.A.)

  1.  根据 IDEA B 部分和本规则的要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制定、维护并实施惩戒残障学生的政策和程 序。

V.B. 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力(34 CFR § 300.530(a-c);规则 V.B.)

  1.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残障学生,学校工作人员在根据本节的其他要求决定是否适 宜改变其安置时,可逐案考虑任何特殊情况。 
  2.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残障学生,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将其从目前的安置场所转移到适当的临时替代教育场所(IAES)、其他场所或停学,但不得超过连续十个学日(这些替代教育场所适用于非残障学生的程度相同),并且在同一学年内,对于单独的不当行为事件,还可以将其转移到其他场所,但不得超过连续十个学日(只要这些转移不构成《联邦法规汇编》第34篇第300节第536条和第V.D.条规定的因纪律处分而改变安置场所)。536 及规则 V.D.)。
  3. 在同一学年中,残障学生从其当前安置场所被转出十个学日后,在随后的任何转出学日中,普罗沃市教育局 必须根据 34 CFR § 300.530(d) 和细则 V.C. 的要求提供服务。
  4. 对于超过连续十个学日的纪律处分变更安置,如果导致违反校规的行为被确定为不是学生残 疾的表现,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将相关纪律处分程序适用于残障学生,其方式和期限与适用于 非残障学生的程序相同,但在构成变更安置的第十天后,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按照规则 V.C. 中的规定为学生提供服务。

V.C. 服务(34 CFR § 300.530(d);规则 V.C.)

  1. 从当前安置地点转出的残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继续接受教育服务,使学生能够继续参加普通教育课程,尽管是在另一种环境中,并在实现学生个人教育计划所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进展;以及
    • 在适当情况下,接受 FBA、行为干预服务和旨在解决违规行为的修改,以避免其再次发生。
  2. 这些服务可以在 IAES 中提供。
  3. 普罗沃市校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必须在转学期间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在该学年中,该 学生从当前安置地点转学的时间为 10 个校日或更短,且校区也为同样转学的非残疾学生提供服 务。
  4. 在同一学年内,残障学生从其当前安置中离开十个学日后,如果当前离开不超过连续十个学日,且不属于 34 CFR § 300.536 和规则 V.D. 规定的改变安置,学校工作人员在与学生的至少一名教师协商后,确定需要提供何种程度的服务,以使学生能够继续参与普通教育课程,尽管是在另一个环境中,并在实现学生个人教育计划中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5. 如果转学是为了改变安置,则由学生的 IEP 小组决定在转学期间应提供的适当服务。

V.D. 因违纪被除名而改变安置(34CFR§300.536;规则 V.D.)

  1. 就将残疾学生从其当前的教育安置中撤出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安置发生了变化: 1:
    • 停课时间超过连续十个学日,包括缩短的学日;或
    • 该学生已遭受一系列构成一种模式的除名,包括缩短在校时间:
      • 因为在一个学年中,一系列的除名总计超过十个学日; 
      • 因为该学生的行为与之前发生的导致一系列除名的事件中的行为非常相似;以及
      • 因为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每次搬迁的时间长短、学生被搬迁的总时间,以及搬迁时间的远近等。
  2. 正如《规则》中所使用的,缩短上课时间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出于惩戒目的,而不是学生的 IEP 小组或安置小组为了使该学生获得 FAPE 而单纯针对学生的行为而缩短学生的上课时间。
    • 一般而言,如果在整个学年中反复使用非正式撤换来处理学生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当前安置的纪律性撤换。因此,34 C.F.R. §§ 300.530 至 300.536 及规则 V.中的纪律处分程序通常适用,除非满足以下三个因素:
      • 学生有机会继续适当参与普通课程;
      • 学生继续接受其个人教育计划中规定的服务;以及
      • 学生继续与非残疾儿童一起生活,其程度与他们在当前安置中的程度相同。71 Fed.Reg.46715(2006 年 8 月 14 日)。 
  3. 普罗沃市教育局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学生的退学模式是否构成了安置的改变。这一决定将通过正当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审查。

五.E. 确定的表现(34 CFR § 300.530(e-g,i);规则五.E.)

  1. 在决定因违反学生行为准则而改变残障学生安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地方教育局、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相关成员(由家长或成年学生和地方教育局确定)必须审查学生档案中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任何教师意见,以及由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任何相关信息,以确定:
    • 如果有关行为是由学生的残疾造成的,或与学生的残疾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关系;或
    • 如果有关行为是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实施 IEP 直接造成的。
  2. 如果地方教育局、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相关成员认定该行为是学生残疾的表现,则该行为必须被认定为学生残疾的表现:
    • 不当行为是由学生的残疾造成的,或与学生的残疾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关系;或
    • 这些不当行为是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实施个人教育计划的直接后果。
  3. 如果 LEA、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学生 IEP 小组的相关成员认定,不当行为是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实施 IEP 的直接结果,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弥补这些缺陷。
  4. 如果地方教育局、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 IEP 小组的相关成员认定该行为是学生残疾的一种表现,则 IEP 小组必须
    • 要么是
      • 进行功能性行为评估 (FBA),除非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导致改变安置的行为发生之前已经进行了 FBA 评估,并为学生实施了 BIP;或
      • 如果已经制定了 BIP,则应审查该 BIP,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改,以处理该行为;
    • 并且,除非不当行为属于规则 V.E.5. 中定义的特殊情况,否则应将学生送回原安置地,除非家长或成年学生和地方教育局同意改变安置地,作为修改 BIP 的一部分。
  5. 特殊情况。
    •  在以下情况下,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将学生转移到 IAES,时间不超过 45 个学 日,而无需考虑该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学生残疾的一种表现形式:
      • 在学校、校舍或普罗沃市教育局管辖的学校活动中携带武器或持有武器;
      • 在学校、校舍或普罗沃市教育局管辖范围内的学校活动中,明知故犯地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或出售或兜售受管制药物;或 
      • 在学校、校舍或普罗沃市教育局管辖的学校活动中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 定义
      • 本节适用以下定义:
        • 受控物质是指《受控物质法》(《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12(c)条)第 202(c)条附表 I、II、III、IV 或 V 中规定的、无处方不得销售的药物或其他物质。 
        • 非法药物是指受管制物质,但不包括在有执照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监督下受管制、持有或使用的药物,或根据《受管制物质法》或联邦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12 条)合法持有或使用的药物。
        • 严重身体伤害是指涉及死亡的重大风险、极度的身体疼痛、长期和明显的毁容,或身体成员、器官或智力功能的长期丧失或损害的身体伤害(《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365 条)。严重身体伤害不包括割伤、擦伤、瘀伤、烧伤、毁容、身体疼痛、疾病或暂时性的身体部位、器官或精神功能损害(《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365 条)。
        • 武器是指用于或可随时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有生命或无生命的武器、装置、工具、材料或物质,但不包括刀刃小于 2.5 英寸的小刀(《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930 条)。

V.F. 程序保障通知(34 CFR § 300.530(h);规则 V.F.)

  1. 在决定对因违反学生行为规范而构成改变安置的残障学生进行转学的当日,普罗沃市教育局必 须将此决定通知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并向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提供程序性保障通知。

V.G. 确定环境(34 CFR § 300.531;规则 V.G.)

  1. 如果导致转学的行为不是学生残疾的表现,或转学构成了安置的改变,或该行为属于规则 V.E.5 中的特殊情况,则由学生的 IEP 小组决定是否需要 IAES 服务。

V.H. 父母或监护人上诉(34 CFR § 300.532;规则 V.H.)

  1. 如果残障学生的家长或成年学生不同意任何有关安置或表现形式判定的决定,或普罗沃市 学区认为维持目前对学生的安置很可能会对学生或他人造成伤害,可通过提起正当程序听 证申诉并要求听证来对该决定进行上诉。 
  2. 听证官的权力。
    • b. 在做出裁决时,听证官可以
      • 如果听证官认定,将残疾学生转回原安置场所的做法违反了《美国残疾教育法》B 部分或《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程序,或学生的行为是其残疾的一种表现;或
      • 如果听证官认定,维持目前对学生的安置很可能会对学生或他人造成伤害,则命令将残疾学生转至适当的机构间教育和培训机构,时间不超过 45 个校日。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认为将学生送回原安置地点很可能会对学生或他人造成伤害,则可重复上 诉程序。
  3. 加快正当程序听证。
    • 无论何时提出听证要求,争议中的家长或成年学生或普罗沃市教育局都必须有机会接受公正的正当程序听证。 
    • 普罗沃市校区负责安排与州特殊教育局长进行加快正当程序听证,听证必须在提出听证申 诉之日起 20 个校日内进行。听证官必须在听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 除非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与普罗沃市教育局书面同意放弃调解会议,或同意进行调解:
      • 必须在收到正当程序申诉通知后七个日历日内召开解决会议;以及
      • 除非在收到正当程序申诉后 15 个日历日内问题得到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否则正当程 序听证可以继续进行。
    • 各方不得为解决加急正当程序申诉而共同商定延长解决期限。因此,如果各方参加了解决会议或进行了调解,但在收到正当程序申诉后 15 天内争议仍未得到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可继续进行加快正当程序听证。
    • 听证官不得延长在快速正当程序听证中做出裁决的时限。
    • 除非符合 34 CFR § 300.514(b) 或 34 CFR § 300.516 的要求,否则加快正当程序听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V.I. 上诉期间的安置(34 CFR § 300.533;规则 V.I)

  1. 当家长或成年学生或普罗沃市教育局通过正当程序申诉提出上诉时,除非家长或成年学生 与普罗沃市教育局(或 USBE(如适用))另有协议,否则学生必须继续留在 IAES, 等待听证官的裁决或直到规定期限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

V.J. 对未确定有资格获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学生的保护(34 CFR § 300.534;规则 V.J.)

  1. 根据 IDEA B 部分,未被确定有资格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学生,如有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行 为,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导致纪律处分的行为发生前已知晓该学生为残障学生,则可主张本部 分规定的任何保护。
  2. 如果在导致纪律处分的行为发生之前,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被视为知道学生是残障学生:
    • 学生家长或身为成年人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普罗沃市教育局的监管或行政人员或该学生的教师表达了对该学生需要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担忧;
    • 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要求根据 34 CFR §§ 300.300 至 300.311 对学生进行评估;或
    • 学生的老师或普罗沃市教育局的其他人员直接向普罗沃市教育局特殊教育主任或普罗沃市教育局的其他监管人员表达了对学生行为模式的具体担忧。
  3. 在以下情况下,普罗沃市教育局不会被视为知晓学生是残障学生: 
    • 学生家长或已成年的学生:
      • 不允许根据 34 CFR §§ 300.300 至 300.311 对学生进行评估;或
      • 拒绝接受本部分规定的服务;或
    • 已根据 34 CFR §§ 300.300 至 300.311 对该学生进行了评估,并确定其不属于 IDEA B 部分规定的残障学生。
  4.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之前不知道该学生是残障学生,则该学生可能会受到适用于有类似行为的非残障学生的惩戒措施。
    • 如果学生在接受纪律处分期间提出对其进行评估的请求,评估必须以快速方式进 行。
      • 在评估完成之前,学生将继续接受学校当局决定的教育安置,其中可能包括停学或不提供教育服务的开除。 
      • 如果根据普罗沃市教育局进行的评估信息以及家长或成年学生提供的信息,确定该学生为残障学生,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V.K. 执法和司法机构的转介和行动(34CFR§ 300.535;规则 V.K.)

  1. IDEA B 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普罗沃市教育局向有关当局报告残障学生所犯罪行,也不阻止州执 法和司法当局行使其职责,将联邦和州法律适用于残障学生所犯罪行。
  2. 转递记录。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报告了残障学生所犯的罪行,则必须确保将该学生的特殊教育和纪律记录副本转 交普罗沃市教育局向其报告该罪行的有关当局审议。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本节规定报告犯罪,则只能在 FERPA 允许的范围内传输学生的特殊教育和纪律记录副本。

VI.其他环境中的残疾学生

VI.A. 租赁私立学校(34 CFR § 300.325;规则 VI.A.)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规则 VI.A 中有关私立学校派位的所有要求。

六.B. 由家长在私立学校注册的残疾学生,其家庭教育不存在问题(单方安置)(34CFR§300.130;规则 vi.b.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第 VI.B 条中关于在不存在 FAPE 问题的情况下由家长在私立学校注册的残 疾学生的所有要求(单边安置)。

六.C. 由家长在私立学校注册的残疾学生,当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受到影响时 (34CFR§300.148;规则六.C.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涉及 FAPE 时,会遵守第 VI.C 条中有关残疾学生由其家长在私立学校注册的 所有要求。

VI.D. 在家庭学校注册的残疾学生(规则 IV.D.)

  1. 普罗沃市学区负责对其辖区内在家上学的学生进行定位、识别和资格评估。
  2. 在家中接受教育的学生,应符合第 II.C.-H. 条规定的残疾学生资格标准,包括适当的证明文件,并采用与公立学校鉴定合格学生所需的类似程序。
  3. 如果在家中接受教育或由家长自费安置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未对初次评估或重新评估表示同意,或家长或成年学生未对提供同意的要求做出回应(34 CFR § 300.300):
    • 校区不得使用程序性保障措施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调解或正当程序程 序;以及
    • 校区无需考虑学生是否符合接受服务的条件。
  4. a. 在家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障学生无权获得其在公立学校接受的任何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5.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就向符合条件的在家上学的残疾学生提供的服务(如有)做出最终决定。
  6. 普罗沃市校区可为在家上学的残疾学生制定服务计划,根据 IDEA B 部分及本规则,这些学生有 资格获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服务计划应说明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向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如有),并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
    • 在所提供的服务方面,符合个人教育计划的内容要求;以及
    • 根据《规则》第 III.I 条的规定制定、审查和修订个人教育计划。
  7.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决定在何时何地提供服务计划中规定的任何服务。
  8. 双录取(R277-438 和 UCA 53G-6-702)。
    • 同时在家庭学校或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被视为双重注册学生。
    • 根据学生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的决定,寻求双录取的残疾学生有权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时 间或课程数量享受个人教育计划下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IEP 小组必须考虑提供 FAPE 所需的时间和课程数量。
  9. 家庭学校不符合私立学校的定义(R277-438)。

VI.E. 成人教育中的残疾学生 (R277-733;UCA53E10-205; 规则 VI.E.)

  1. 参加成人教育的残疾学生在被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标准、获得普通高中毕业文凭或达到最大年龄(即 22 岁)之前,仍有权享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2.2. 就读成人教育班的残障学生的 FAPE 责任仍由其居住的学区承担。

六.F. 在虚拟环境中注册的残疾学生(规则六.F.)

  1. 在公立教育虚拟环境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被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标准、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达到最大年龄之前,仍有权获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2.2. 除非寄宿生 Board Rule 另有规定,否则公立教育虚拟环境中注册的残疾学生的 FAPE 责任仍由注册的地方教育局承担。

VI.G. 作为成年人被定罪并被监禁在成人监狱的残疾学生(34 CFR § 300.324;规则 VI.J.)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第 VI.J 条中关于成年后被定罪并被监禁在成人监狱中的残疾学生的所有 要求。

VI.H. 同时由州政府监护/照顾的残疾学生(R277-709;UCA 62A-4A-701;规则 VI.K.)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第 VI.K 条中关于同时受州政府监护/照顾的残疾学生的所有要求。

VI.I. 住在疗养院的残疾学生(第 VI.L. 条)

  1.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守第 VI.L 条中有关住在疗养院的残疾学生的所有规定。根据 IDEA,住在疗养院的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或成年学生享有与所有其他符合 IDEA 的残疾学生相同的权利。

VII.学前和中学后过渡

VII.A. 学前教育从 C 部分向 B 部分的过渡(规则 VII.A.)

1.在每个学年开始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名三至五岁残疾学生制定一 项个人教育计划(34 CFR § 300.323)。2.2. USBE 和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34 CFR § 300.124): a. 参加 IDEA C 部分资助的早期干预项目的学生,以及将参加 IDEA B 部分资助的学前项目 的学生,能够顺利有效地过渡到这些学前项目; b. 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三岁生日之前,为其制定个人教育计划(34 CFR § 300.323)。c. 如果学生的 3 岁生日是在学年结束之后,学生的 IEP 小组应决定下一学年开始提供 IEP 服务的日期,但 IEP 小组可决定在学年之外提供延长学年的服务;以及 d. 如果学生的 3 岁生日是在学年结束之后,学生的 IEP 小组应决定下一学年开始提供 IEP 服务的日期,但 IEP 小组可决定在学年之外提供延长学年的服务。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参加由 C 部分指定领导机构安排的学前过渡规划会议。 3. 在为 3 到 5 岁的残疾学生或由普罗沃市教育局决定的 2 岁残疾学生(将在本学年年满 3 岁)制定 IEP 时,IEP 小组必须考虑 IFSP 的内容,该 IFSP 包含自然环境声明和促进入学准备并包含学前识字、语言和算术技能的教育组成部 分(34 CFR § 300.323)。4.4. 如果学生以前曾接受《美国残疾人教育法》C 部分的服务,则必须应家长的要求,向 C 部分服务协调员或 C 部分系统的其他代表发出参加首次 IEP 会议的邀请,以协助服务的顺利过渡(34 CFR § 300.321)。 

VII.B. 中学后过渡服务--从学校到学校后(第 VII.B 条)

  1. 目的(34 CFR § 300.1;规则 VII.B.1.)。
    • 确保所有残疾学生都能获得全纳教育(FAPE),该教育强调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旨在满足他们的独特需求,并为他们继续深造、就业和独立生活做好准备。
  2. 定义(34 CFR § 300.43;规则 VII.B.2.)
    • 中学后过渡服务是指为残疾学生提供的一整套协调活动,这些活动包括 
      • 是在以结果为导向的过程中设计的,其重点是提高残疾学生的学业和功能成就,以促进学生从学校走向毕业后的活动,包括中学后教育、职业教育、竞争性综合就业(包括辅助就业)、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或全面参与社区活动; 
      • 以学生的个人需求为基础,考虑学生的特长、偏好和兴趣,包括 
        • 指导; 
        • 相关服务
        • 社区经验; 
        • 制定就业和其他学后成人生活目标;以及 
        • 在适当的情况下,掌握日常生活技能并提供功能性职业评估。
    • 为残疾学生提供的中学后过渡服务,如果是作为特殊设计的教学提供,则可以是特殊教 育;如果是为了帮助残疾学生从特殊教育中受益而需要,则可以是相关服务。
  3. 成人参与的家长或学生(34 CFR § 300.322;规则 VII.B.3)。
    • 对于 14 岁及以上的残障学生,或经个人教育计划小组认定为合适的 14 岁以下的残障学生,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以下内容 
    • 会议的目的之一是审议学生的中学后目标和中学后过渡服务;
    • 執法機關會邀請學生;以及
    • 在征得家长或成年学生的同意后,确定将被邀请派出代表的任何其他机构。
  4. 个人教育计划小组(34 CFR § 300.321;规则 VII.B.4)。
    • 对于以制定中学后过渡计划为目的的个人教育计划小组会议: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邀请残障学生参加其个人教育计划会议,如果会议的目的之一是审议该 学生的中学后目标以及帮助该学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中学后过渡服务。 
      • 如果学生不参加 IEP 会议,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的偏好和兴趣得到考 虑。
      • 在适当的情况下,经家长或成年学生同意,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邀请任何可能负责提供中学后过渡 服务或可能支付中学后过渡服务费用的参与机构的代表参加。
  5. 个人教育计划的定义(34 CFR § 300.320(b);规则 VII.B.5)。
    • 对于 14 岁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与学生中学后过渡服务需求相关的年度个人教育计划目标。
    • 中学后过渡服务。对于 14 岁及以上的残疾学生,或经个人教育计划小组确定为合适的 14 岁以下的残疾学生,其个人教育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在此后每年更新:
      • 根据与培训或教育、就业以及适当情况下的独立生活技能相关的年度适龄中学后过 渡评估,制定现实、合理且可衡量的中学后目标;
      • 中学后过渡服务(如活动、体验、专门设计的教学),将合理地帮助学生实现个人教育计划中确定的中学后目标; 
      • 能够合理帮助学生实现个人教育计划中确定的中学后目标的多年课程; 
      • 有证据表明,学生已被邀请参加 IEP 小组会议,会上将讨论过渡服务问题。如果学生没有参加个人教育计划会议,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的偏好和兴趣得到考虑;
      • 在适当情况下,证明任何可能提供或支付中学后过渡服务的参与机构的代表,在会议前经家长或成年学生书面同意,被邀请参加个人教育计划小组会议;以及
      • 在 R277-700 的允许范围内,对毕业要求的任何修改。
    • 残障学生必须有机会获得所有与大学和职业准备规划相关的学校服务,并且必须被积极邀请并 参与学校活动,这些活动涉及课程规划(包括在线课程)、毕业以及中学后教育和就业(即大 学周、奖学金机会、ACT 和同步入学)(R277-462)。
  6. 成年后的权利转移(34 CFR §§ 300.320(c)、300.520;规则 VII.B.6)。
    • 在学生 17 岁生日之前,个人教育计划必须包括一份由学生、家长和地方教育局代表签署的注明日期的声明,声明学生和学生家长已被告知《国际残疾教育法》B 部分规定的家长权利(即程序性保障措施),这些权利将在学生达到法定年龄(即 18 岁)时转移给学生,但经法院裁定为无行为能力的残疾学生除外。 
    • 除非 IEP 小组认定,否则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权利都将在学生 18 岁生日时转移给学生:
      • 父母已获得法定监护权、授权书或保护权;或
      • 学生已结婚或解放(在这种情况下,权利随之转移)。
    •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权利均适用于被监禁在州或地方成人或青少年教养院的学生。
    • 当残疾学生达到州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即 18 岁)时,该年龄适用于所有学生,但根据州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的残疾学生除外,或者残疾学生结婚或被解放:
      •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个人和家长提供 IDEA B 部分所要求的任何通知;以及
      •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其他权利也将转移给学生;
      • IDEA B 部分赋予家长的所有权利均适用于被监禁在州或地方成人或青少年教养院的学生;以及
    • 无论州政府何时转让权利,普罗沃市教育局都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将权利转让通知个人和家长。
  7. 作为安置变更的资格终止(34 CFR § 300.305;规则 VII.B.7)。
    • 在学生因中学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或因超过犹他州法律规定的享受 FAPE 的年龄而 终止本部分规定的资格之前,无需进行评估。
    • 对于因中学毕业并获得正规文凭,或因超过犹他州法律规定的享受 FAPE 的年龄而终止资格的学生,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学生提供一份学生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的总结,其中应包括一份学生中学后目标的声明、关于如何帮助学生实现中学后目标的建议,以及一份关于何时及如何在教学和评估中使用适应性措施的声明。
      • 普罗沃市教育局与 IEP 小组以及其他适当人员(如学校顾问、职业教育与培训教师、就业前过渡 服务代表)共同编制学生学业成绩和功能表现摘要。
    • 获得普通教育发展(GED)证书并不意味着获得 FAPE 的资格终止。
  8. 未能实现中学后过渡目标(34 CFR § 300.324;规则 VII.B.8)
    • 如果参与机构(普罗沃市教育局除外)未能提供 IEP 中描述的中学后过渡服务,普罗沃市教育局必 须重新召集 IEP 小组,以确定替代策略,实现 IEP 中为学生设定的中学后过渡目标。
    • 任何参与机构,包括州职业康复机构,都没有责任提供或支付该机构本应向符合该地方教育机构资格标准的残疾学生提供的任何中学后过渡服务(34 CFR § 300.324)。
    • 如果根据联邦或州法律,或根据州政策或机构间协议,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有义务提供或支付任何也被视为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的服务,如但不限于与辅助技术设备、辅助技术服务、相关服务、辅助器具和服务以及中学后过渡服务有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对于确保州内残疾学生获得 FAPE 是必要的,则该公共机构必须直接或通过合同或其他安排或机构间协议的规定履行该义务或责任。 
  9. 成人监狱中的残疾学生(34 CFR § 300.324;规则 VII.B.9)。
    • 与中学后过渡规划和中学后过渡服务相关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根据 IDEA B 部分的规定,由于年龄原因,在考虑到其刑期和提前释放的资格后,在其有资格从监狱释放之前,其资格将终止的学生。
    • 向所有残疾学生提供 FAPE 的义务不适用于 18 岁至 21 岁的学生,只要州法律不要求根据《美国 残疾儿童教育法》B 部分向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而这些学生在被监禁到成人教养 院之前的最后一次教育安置中接受了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34 CFR § 300.102):
      • 实际上未被认定为残疾学生;以及
      • 没有根据 IDEA B 部分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 例外情况不适用于以下 18 至 21 岁的残疾学生:
      • 曾被认定为残疾学生,并根据个人教育计划接受过服务,但在入狱前已离开学校;或
      • 在上一个教育环境中没有个人教育计划,但实际上已被认定为残疾学生。

VII.C. 毕业 (UCA 53E-7-202; R277-705; 规则 VII.C.)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向所有残疾学生提供 FAPE 的义务不适用于已从高中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的残疾学生(34 CFR §300.102(a)(3)(i))。
    1. 本细则 VII.C.1 中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高中毕业但未获得普通高中文凭的学生(34 CFR § 300.102(a)(3)(ii))。 
    2. 普罗沃市教育局不得扣留已达到州或地方教育局毕业要求的学生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3. 从高中毕业并获得普通高中文凭构成了安置的改变,需要事先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包含本细则 IV.D 中的所有要求,包括在地方教育局提议通过向学生颁发文凭来终止其在 IDEA 下的资格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34 CFR § 300.503)。
    4. 普通高中文凭 "一词不包括不完全符合州学术标准的替代学位,如证书或普通教育证书(34 CFR § 300.102(a)(3)(iv))。 
  2. 由特殊教育项目提供服务的残障学生应符合州和联邦法律以及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高中毕业或毕业 标准。普罗沃市教育局可根据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修改毕业要求(R277-700-6(25))。普罗沃市教育局可根据州和联邦法律以及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向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3. 个人教育计划小组必须参考 USBE 特殊教育毕业指南,以了解有关修改毕业要求和个人教育计划替代的更多信息。

VII.D. 年满 22 岁终止服务(《美国联邦法典》53E-7-201;R277-419- 2(23)(b);规则 VII.D.)

  1. 如果残障学生在 7 月 1 日之后年满 22 岁,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继续提供 FAPE,直到该学年结束。

VIII.犹他州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八.A. 一般监督权(规则八.A.)

  1. 除下列要求外,普罗沃市教育局还提供州和联邦报告所需的数据,以及规则 VIII 所列的其他州 职能。
  2. 地方教育局特殊教育计划资金(规则 VIII.A.3.)
    •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单独或与其他学区或公共机构合作,为所有本学区居民或公立特许学校注册的残 疾学生提供 FAPE。该计划应包括必要的特殊设施、教学和教育相关服务。普罗沃市学区计划的费用或联合计划的份额应由地方教育局资金支付。
    •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根据 UCA 53F-2-1、州政府资助-最低限度学校计划 (MSP) 以及其它适用法律获得资金,以按照本细则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 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单独或与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为 3 岁以下或 22 岁以上的残疾人提供教育和培训。此类计划的费用可由 LEA 为支持该计划而收取的费用、捐款和其他资金支付,但不得由公共教育资金支付。
    • IDEA B 部分的要求和本细则对犹他州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和其他有权直接或委托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公共机构都具有约束力。

VIII.B. 国家资格(规则 VIII.B.)

  1. 计划选项(34 CFR § 300.110;规则 VIII.B.3.)
    • 普罗沃市学区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学生可以获得该机构服务区域内非残疾学生可以获得的各种教育计划和服务,包括美术、音乐、工业艺术、消费和家政教育以及职业教育。

VIII.C. USBE 计划监督(规则 VIII.D.2-3.)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参与了 UPIPS 监督系统,这是 IDEA B 部分、R277-709 和 R277-114-3 所要求的。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按照 USBE 工作人员提供的时间表完成规定的活动。
  3. 监测过程的结果可应要求公开。

VIII.D. 人员资格(34 CFR § 300.156;规则 VIII.K.3-5.)

  1. 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34 CFR § 300.156;R277-301)。
    • USBE 和 IDEA 规定了受聘担任州内公立学校特殊教育教师的每个人在小学、中学或中 学任教的资格。
    • USBE 和 IDEA 规定的资格条件确保了州内受聘担任公立学校特殊教育教师并在小学、中学或中 学任教的每个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已获得州颁发的特殊教育教师正式证书(包括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特殊教育教师 证书,条件是这种其他途径符合 34 CFR 200.56(a)(2)(ii) 中规定的最低要求), 或通过了州特殊教育教师执照考试,并持有州特殊教育教师执照;
      • 没有因紧急、临时或暂定原因而免除特殊教育证书或执照要求;以及
      • 至少持有学士学位。
    • 如果教师参加了特殊教育证书替代途径计划,则该教师将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
      • 老师
        • 在教学之前和教学过程中,接受持续、强化和以课堂为重点的高质量专业发展,以便对课堂教学产生积极而持久的影响;
        • 参与强化监督计划,该计划包括对教师的结构化指导和定期持续支持,或教师指导计划;
        • 仅在不超过三年的特定时期内担任教师职务;以及
        • 证明在获得国家规定的正式认证方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以及
      • 国家通过其认证和许可程序确保本节的规定得到遵守。
    • 普通或特殊教育执照附带的适应性体育教育认可是教育工作者教授适应性体育教育的要求。 
  2. 相关服务人员和辅助教育人员(R277-301、R277-306 和 R277-324)。
    • 资格包括相关服务人员和辅助教育人员的资格,这些资格包括
      • 符合任何国家批准或国家承认的认证、许可、注册或其他适用于这些人员提供特殊教育 或相关服务的专业学科的类似要求;以及
      • 确保提供本学科或本专业服务的相关服务人员:
        • 符合要求;以及
        • 没有因紧急、临时或暂定原因而免除认证或执照要求;以及
        • 允许根据州法律、法规或书面政策,在满足本部分要求方面接受过适当培训和监督的辅助教 育人员和助理,用于协助向残疾学生提供《国际残疾教育法》B 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及相 关服务。
        • 聋人口译员。
          • 根据 UCA 35A-13-604,为失聪和重听学生提供口译服务的个人必须获得口译员认证。
  3. 尽管家长、成年学生或学生可根据本部分规定行使任何其它个人诉讼权,但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 释为代表学生个人或学生群体对 USBE 或普罗沃市学区或其它公共机构员工未能达到高度合格标准而 行使诉讼权,也不得解释为阻止家长或成年学生就员工资格问题向州特殊教育主任提起州申诉或正当程 序申诉。

VIII.E. 报告停学和开除率(34 CFR§300.170; 规则 VIII.M.)

  1. 通过每日上传,普罗沃市教育局应通过 UTREx 报告系统向 USBE 工作人员报告残疾学生和非残疾学生的长 期停学率和开除率,包括按种族和民族分列的数据。USBE 工作人员将检查这些数据,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重大差异: a. 普罗沃市学区的非残疾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 如果出现差异,USBE 工作人员应审查并酌情要求修改 USBE 和地方教育机构的政策、程序和做法,以确保符合 IDEA B 部分的规定。
  3. 需要审查并酌情修订的政策、程序和做法包括
    • 制定和实施个人教育计划;
    • 使用积极的行为干预和支持;以及
    • 程序保障。

VIII.F. 禁止强制服药(34 CFR § 300.174;规则 VIII.X.)

  1. USBE 禁止州政府和普罗沃市学区工作人员要求家长或成年学生获得《受管制物质法》第 202(c) 条表 1、表 2、表 3、表 4 或表 5 所列物质的处方,以此作为学生上学、接受评估或接受 IDEA(《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12(c)条)B 部分服务的条件。
  2. 规则 VIII.X.1.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联邦禁止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就学生的学业和功能表现,或在课堂或学校中的行为,或就特殊教育或与儿童发现有关的相关服务的评估需求,与身为成年人的家长或学生进行协商或分享基于课堂的观察结果。

IX.联盟的资格和责任

IX.A. Lea 获得 idea B 部分资金的资格(34 CFR §§ 300.211-212,220;规则 IX.A.)

  1. 联邦特殊教育资金由 OSEP 通过向州拨款的方式提供。这些资金受到限制,只能用于为符合《美国特殊教育法》B 部分规定的学生提供服务和计划。资金可用于 3-5 岁的学生(第 619 款学前教育)和 3-21 岁的学生(第 611 款学龄儿童)。部分资金保留在州一级,用于行政管理和州一级的活动。其余资金按公式分配给犹他州地方教育机构。
  2. USBE 工作人员应每年通知 Provo 市教育局是否可以获得 IDEA B 部分的联邦资金。为了获得 IDEA B 部分的流动资金,Provo 市教育局必须实施经 USBE 批准的特殊教育计划(规则 X.B.2.),包括符合规则的政策和程序。
  3.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有经 USBE 批准的特殊教育计划(UCA 53F-2-307)。当 Provo City 校区的特殊教育政策和程序获得 USBE 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的批准,并在公开会议上获得 Provo City 校区地方董事会的批准后,Provo City 校区的特殊教育项目即获得州委员会的批准。地方教育局必须向 USBE 特殊教育工作人员提交地方董事会批准文件。
  4. USBE 批准普罗沃市教育局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批准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实施。细则 IX.A.4.a-e 所要求的所有最低组成部分均已在本政策和程序手册中述及。
  5. 作为确定 B 部分资金资格的一部分,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在董事会最终批准该规则后一年 内,根据 IDEA 2004 最终条例和现行规则修订政策和程序。
  6. 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本节规定提交并经 USBE 工作人员批准的政策和程序在出现以下情况之前一直有效(34 CFR § 300.220):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向 USBE 工作人员提交 USBE 或 LEA 认为必要的修改意见;
      1. 规则》的规定适用于对地方教育机构政策和程序的任何修改,其方式和范围与地方教育机构原有的政策和程序相同。
    2. USBE 工作人员通知普罗沃市教育局联邦或州法院对 IDEA 的新解释或联邦法规的变更;或
    3. 正式发现不遵守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的情况,需要对普罗沃市教育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修改。 
  7.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向 USBE 工作人员提供档案信息,以证明其将向残障学生家长或成年学生以及普通公 众提供与 LEA 在 IDEA B 部分(34 CFR § 300.212)下的资格相关的所有文件。
  8. 普罗沃市学区根据州绩效计划 (SPP) 和年度绩效报告 (APR) 指标制定年度改进目标,以提高残障学生 的成绩(规则 IX.A.4.d(2)(s))。
  9. 普罗沃市教育局收集并提供 USBE 为满足联邦报告要求而可能需要的其他信息,包括停学率和开除 率、LRE 环境、比例失调数据、人事信息等(规则 IX.A.4.e)。

IX.B. Lea 使用 B 部分联邦基金的情况(34 CFR §§ 300.200-206, 208;规则 IX.B.)

  1. 普罗沃市校区提交了一份计划,向 USBE 保证普罗沃市校区符合本节规定的各项条件(34 CFR § 300.200)。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残障学生提供教育时,必须实施与《规则》(34 CFR § 300.201)中规定的州政策和程序相一致的政策、程序和计划。
  3. 金额的使用(34 CFR § 300.202)。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将 USBE 工作人员的信息存档,以证明根据 IDEA B 部分向 LEA 提供的金额:
      1. 必须根据《规则》的适用条款使用;
      2. 必须仅用于支付向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超额费用,且符合《规则》的规定;以及
      3. 必须用于补充州、地方和其他联邦基金,而不是取代这些基金。
  4. 超额费用要求阻止普罗沃市教育局使用 IDEA B 部分提供的资金来支付与残疾学生教育直接相关 的所有费用。
  5.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使用 IDEA B 部分的资金之前,已为残疾学生的教育至少花费了最低 平均金额,则符合超额费用要求。
  6. 保持努力(MOE)(34 CFR § 300.203)。
    1. 资格标准。
      • 为了确定普罗沃市教育局在某一财政年度是否有资格获得奖励,USBE 必须确定普罗沃市教育局至少从以下一个来源为残障学生的教育编列的预算金额与 LEA 在有资料可查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从同一来源为此目的支出的金额相同:
        • 仅限当地资金;
        • 国家和地方资金相结合;
        • 仅按人均计算的地方资金;或
        • 按人均计算的国家和地方资金的总和。
      • 在确定普罗沃市教育局为满足本细则 IX.B.6.a.(1) 的要求而必须预算的资金数额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可 以在可获得信息的范围内考虑 34 CFR §§ 300.204 和 300.205 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和调整:
        • 在有资料可查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与普罗沃市教育局编制预算的财政年度之间的间隔年发生的事件;以及
        • 合理预期在普罗沃市教育局编制预算的财政年度中使用。
      • 在确定普罗沃市教育局是否达到规则 IX.B.6.a.(1) 中的标准时,不得考虑由联邦政府提供的、USBE 必须向联邦政府说明的资金支出,或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直接或通过 USBE 向联邦政府说明的资金支出。
    2. 合规标准。
      • 除 34 CFR §§ 300.204 和 300.205 规定的情况外,根据 IDEA B 部分提供给普罗沃市教育局的资金不得用于将普罗沃市教育局用当地资金为残障学生教育所支付的开支水平降低到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水平以下。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用于残疾学生教育的支出水平不低于上一财政年度同一来源的支出水平,则符合本标准,但 34 CFR §§ 300.204 和 300.205 规定的情况除外:
        • 仅限当地资金;
        • 国家和地方资金相结合;
        • 仅按人均计算的地方资金;或
        • 按人均计算的国家和地方资金组合
      • 在确定 LEA 是否符合规则 IX.B.6.b.(1) 和 IX.B.6.b.(2) 的标准时,不得考虑由联邦政府提供的、USBE 必须向联邦政府说明的资金支出,或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直接或通过 USBE 向联邦政府说明的资金支出。
    3. 随后几年。
      • 如果在 2013 年 7 月 1 日或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中,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达到 34 CFR § 300.203 中当时有效的要求,则要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在未能达到要求的年份之后的财政年度中达到的支出水平是在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本应达到的金额,而不是普罗沃市教育局降低后的支出水平。
      • 如果在 201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中,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满足细则 IX.B.6.b.(2)(a) 或 IX.B.6.b.(2)(c) 的要求,且普罗沃市教育局仅依靠当地资金或当地人均资金来满足细则 IX.B.6.a 或 IX.B.6.b 的要求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仅依靠当地资金或仅依靠人均当地资金来满足第 IX.B.6.a 或 IX.B.6.b 条的要求,则要求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发生故障年份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支出水平是在没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根据第 IX.B.6.b.(2)(a) 或 IX.B.6.b.(2)(c) 条规定应达到的金额,而不是普罗沃市教育局减少的支出水平。 
      • 如果在 201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中,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能满足细则 IX.B.6.b.(2)(b) 或 IX.B.6.b.(2)(d) 的要求,且普罗沃市教育局依靠州资金和地方资金的组合或州资金和地方资金的人均组合来满足细则 IX.B.6.a或IX.B.6.b的要求,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在发生故障年份之后的财政年度所需的支出水平是在没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根据规则 IX.B.6.b.(2)(b)或IX.B.6.b.(2)(d)所需的金额,而不是普罗沃市教育局减少的支出水平。
    4. 未能保持努力的后果。
      • 如果普罗沃市学区未能按照规则 IX.B.6.b 的规定维持其残疾学生教育支出水平,则 USBE 有责任根据 GEPA 第 452 节(美国联邦法典第 20 编第 1234a 条)在追偿诉讼中使用非联邦资金向教育局退还与该金额相等的款项。.b.,USBE 将根据 GEPA 第 452 节(《美国联邦法典》第 20 编第 1234a 条)在追偿诉讼中承担责任,使用非联邦资金向教育部返还与 Provo City 校区在该财政年度未能根据第 IX.B.6.b. 条规定保持其支出水平相等的金额,或 Provo City 校区在该财政年度的 B 部分补助金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 如果由于普罗沃市学区未能满足 "保持努力 "的要求而要求 USBE 将资金返还给教育部,USBE 将按 1/12 的比例减少提供给普罗沃市学区 MSP 基本计划的金额。 
  7. 维持努力的例外情况(34 CFR § 300.204)。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在 IDEA B 部分下的开支水平因以下任何原因而降低,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将其 降低至低于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水平:
      • 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人员因退休或其他原因自愿离职,或因正当理由离职。
      • 残疾学生入学率下降。
      •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普罗沃市教育局终止向某一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项目的义务,该项目由 USBE 工作人员确定为特别昂贵的项目,因为该学生:
        • 已离开普罗沃市学区的管辖范围;
        • 达到普罗沃市教育局终止向学生提供 FAPE 义务的年龄;或
        • 不再需要特殊教育计划。
      • 终止昂贵的长期采购支出,如购置设备或建造学校设施。
      • 由 USBE 工作人员运作的高成本基金(即强化服务基金)承担费用。
  8. 在某些财政年度对地方财政努力进行调整(34 CFR § 300.205)。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在 IDEA B 部分下收到的拨款超过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上一财政年度收到的款 额,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可将维持努力要求所需的支出水平减少不超过超出部分金额的 50%。
    • 用于开展 ESEA/ESSA 活动的金额。
      •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行使因 B 部分资金增加而减少开支水平的权力,则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使用与减 少的开支相等的当地资金来开展可由 ESEA/ESSA 资金支持的活动,无论普罗沃市教育局是否将 ESEA/ESSA 资金用于这些活动。
    • 如果 USBE 工作人员认定以下情况,则必须禁止普罗沃市教育局降低某一财政年度的支出水平:
      • 普罗沃市教育局无法建立和维持符合 IDEA B 部分要求的 FAPE 项目,或
      • USBE 工作人员已根据 IDEA 第 616 条和条例 F 分部(监督、技术援助和执行)对普罗沃市学区 采取了行动。
    • 普罗沃市教育局用于强制性或自愿性 "协调早期干预服务 "的资金数额应计入普罗沃市教育局根据本节要求可减少的最高支出额。
  9. 如果 USBE 工作人员确定普罗沃市教育局未达到《规则》的要求,USBE 工作人员可禁止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任何财政年度将根据 IDEA B 部分收到的资金视为本节规定的地方资金,但只有在州宪法或州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10. ESEA/ESSA Title I 下的全校计划(34 CFR § 300.206)。
    • 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使用在任何财政年度根据 IDEA B 部分获得的资金来实施 ESEA/ESSA 第 1114 节规定的全校性项目,但任何全校性项目所使用的金额不得超过普罗沃市教育局在该财政年度根据 IDEA B 部分获得的金额:
      • 除以地方教育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残疾学生人数;以及
      • 乘以参加全校计划的残疾学生人数。
    • 在计算超额费用和替代费用时,必须将本节所述资金视为联邦 B 部分资金。
    • 资金的使用可以不考虑《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34 卷第 300.202(a)(1)条的规定。
    •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使用 B 部分资金实施全校性项目时,必须满足《教育服务法案》(ESEA/ESSA)第 1114 条规定的 IDEA B 部分的所有其他要求,包括确保全校性项目学校中的残疾学生:
      • 根据适当制定的个人教育计划接受服务;以及
      • 根据《美国残疾儿童教育法》(IDEA)B 部分的规定,残疾学生享有所有权利和服务。

IX.C. 特许学校及其学生(34CFR§300.209;规则 IX.C.)

  1. 本规则不禁止学区和特许学校制定谅解备忘录 (MOU),以解决学生的特定需求和/或安置问题。

IX.D. 协调早期干预服务(CEIS)(34 CFR § 300.226;规则 IX.D.)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任何财政年度根据 IDEA B 部分获得的金额中,不得使用超过 15% 的金额(减去 LEA 根据维持努力原则减少的金额(如有)),与其他金额(可能包括教育基金以外的金额)一 起用于开发和实施协调早期干预服务 (CEIS)、其中可能包括机构间资助结构,针对幼儿园至 12 年级的学生(特别强调幼儿园至三年级的学生),这些学生目前未被确定为需要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但需要额外的学业和行为支持,以便在普通教育环境中取得成功。 
  2. 在实施 CEIS 的过程中,普罗沃市教育局可能开展的活动包括
    • b. 提供教育和行为评估、服务和支持,包括科学的识字指导。
  3. CEIS 不得用于限制或设定根据《美国残疾教育法》B 部分获得 FAPE 的权利,或延迟对怀疑有残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评估。
  4. 普罗沃市学区如果根据本节的规定发展并保持协调的早期干预服务(强制性或自愿性),则必须每年向 USBE 工作人员报告以下情况:
    • 根据本节规定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学生人数;以及
    • 在前两年期间,根据本条款接受早期干预服务并随后根据 IDEA B 部分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学生人数。
  5. 为执行本条规定而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开展与由 ESEA/ESSA 资助并根据 ESEA/ESSA 开展的活动相一致的早期干预协调服务,条件是这些资金是用于补充而不是取代根据 ESEA/ESSA 提供的资金,用于开展本条规定所援助的活动和服务。

IX.E. 人事发展(34 CFR § 300.207;规则 IX.E.)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执行 IDEA B 部分所需的所有人员都已做好适当和充分的准备,并遵守 与人员资格相关的要求和 ESEA/ESSA 第 2122 节以及 34 CFR 第 300.156 节、R277-304、R277-306、 R277-320 和 R277-324。 
  2. 在使用辅助教育人员执行 IDEA B 部分时,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监督,并根据 USBE 辅助教育人员标准加以使用。 
    • 普罗沃市教育局应根据要求向 USBE 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监督文件。

IX.F. 资助致残情况的发生率(UCA53F-2-307;规则 IX.F.)

  1. 在计算和应用增长系数时,学区特定年份的特殊教育日均学生总数 (ADM) 限于学区同年学生总数的以下百分比:
    • 对于一等、二等或三等县的学区,14%;以及
    • 对于四级、五级或六级县的学区,20%.

IX.G. 《全民教育法》的 Lea 条款(34 CFR § 300.101;规则 IX.G.)

  1. 即使普罗沃市校区在之前连续十天内没有亲自接触过残疾学生,该校区仍有义务为其提供 FAPE,因此,根据学生核算(R277-419),该学生可能不再算作合格学生。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监督每位特殊教育工作者(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言语病理学家、职业治疗 师、理疗师、适应性体育教育专家和任何其他相关服务人员)的工作量,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残 疾学生都能获得 FAPE。

IX.H. 助听器和手术植入医疗器械外部组件的例行检查(34 CFR § 300.113;规则 IX.H.)

  1. 助听器。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确保有听力损失(包括耳聋)的学生在学校佩戴的助听器功能正常。
  2. 手术植入医疗器械的外部组件。
    1. 在不违反第 IX.H.2.b 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公共机构必须确保手术植入医疗器械的外部组件功能正常。
    2. 对于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使用手术植入医疗设备的学生,普罗沃市教育局不负责手术植入医疗 设备(或手术植入医疗设备的外部组件)的术后维护、编程或更换。

IX.I. 教育工作者执照要求(R277-301、R277-304、R277-306 和 R277-320;规则 IX.I.)

  1. 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犹他州专业教育工作者执照或其服务领域的认可证。这包括特殊教育教师、言语/语言病理学家、学校心理学家、学校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员。物理和职业治疗师必须持有适当的犹他州执照。普罗沃市教育局主管或特许学校管理部门在分配教职员工时应负责评估执照和认可是否合适。普罗沃市教育局参照 USBE 教学、领导和辅助教育工作者标准。
  2. "执照专注领域 "或 "执照领域 "是指执照上指定的个人有资格从事的具体教育环境或角色,包括以下内容:
    • 幼儿期;
    • 小学 
    • 中等教育;
    • 学校领导 
    • 职业技术教育或 "CTE";
    • 学校顾问;
    • 学校心理学家;
    • 特殊教育;
    • 学前特殊教育;
    • 聋人教育;
    • 语言病理学家; 
    • 语言技术员;
    • 学校社会工作者;以及
    • 听力学家。(R277-301-2.7(a))。
  3. 为残疾学生提供心理评估服务的个人必须持有犹他州学校心理学家教育执照或州执照,并符合评估发布者的管理标准。
  4. 特殊教育工作者和普通教育工作者必须获得适应性体育教育认可,才能教授适应性体育教育。

IX.J. 购买无障碍格式的教学材料(34CFR§300.210;规则 IX.J.)

  1. 选择与 NIMAC 协调的地方教育机构在购买印刷教学材料时,必须根据规则 VIII.W 以与 USBE 相同的方式和条件购买这些教学材料。
  2. 如果普罗沃市教育局选择不与 NIMAC 协调,则必须向 USBE 保证普罗沃市教育局将及时向盲人或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教学材料。
  3. 普罗沃市教育局有责任确保那些需要无障碍格式教学材料,但不属于盲人或其他阅读障碍者定义范 围内的残疾学生,或需要无法从 NIMAS 文件中制作的材料的残疾学生,能及时获得这些教学材料。
  4. 就本节的所有目的而言,USBE 对 "及时 "的定义如下:USBE 和地方教育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在其他学生收到教学材料的同时,向需要这些教学材料的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格式的教学材料。

IX.K. 学区提供 usdbclass 空间(UCA53e-8-410;规则 IX.K.)

  1. 如果普罗沃市学区的学生居住在该学区范围内,并由该校提供服务,则该学区应做出真诚努力,为该校提供其所开设课程所需的空间。

X.特殊教育经费

  1.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USBE 有责任通过全面监督制度,监督地方教育机构执行《特殊教育 法》的情况,以提高教育成果和功能性结果,并确保公共机构满足计划要求。特殊教育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联邦资金和州资金,了解这些资金来源的异同至关重要。
  2. 联邦特殊教育基金是指根据 IDEA B 部分支付给州用于特殊教育的资金。
  3. 州特殊教育基金是指州为特殊教育目的拨给公共教育的资金。
  4. 联邦特殊教育基金的计算、分配和分类方式与州特殊教育基金不同。这些规则概述了适用于每种资金来源的规定、限制以及可允许的费用和活动;有些要求对两种资金来源是相同的,有些规定只适用于其中一种。

X.A. 州特殊教育基金的一般情况(《美国联邦法典》53F-2-307;规则 X.A.1-2.)

  1. 州特殊教育资金只能用于《规则》规定的直接费用和现有设施的建造或改建。
    • 直接费用是指那些可以很容易、很明显、很方便地与具体的特殊教育活动或计划相 区别的费用要素,有别于那些为几种不同的活动或计划所产生的费用,其要素不容易与 具体的特殊教育活动相区别。 
    • 在下列情况下建造设施或改建现有设施:
      • 费用包括必要费用和合理费用;
      • 这些费用并非用于使设施符合下列规定的一般目的:
        • 1973 年康复法》第 504 条;或
        •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42 U.S.C. 12101 et seq;
      • 建造或改建工程能满足一名或多名残疾学生的需求;以及
      • 普罗沃市教育局提交申请供州委员会审查;
      • 州董事会根据规则批准支出,包括以下要求:
        • 普罗沃市学区没有被认定为严重失衡;
        • 普罗沃市教育局没有尚未纠正的违规问题;
        • 普罗沃市教育局在过去一年中没有与 "公平教育 "相关的争议解决结果;
        • 根据 USBE 的计划结果驱动问责制/年度绩效报告 (RDA/APR),普罗沃市学区被确定为 "符合要求";以及
        • 没有其他证据(如学校认证、财务审计等)表明普罗沃市教育局没有充分提供 FAPE。
  2. 州特殊教育基金拨给教育部,提供必须用于残疾学生教育的限制性(分类)资金。

X.B. 州特殊教育资金对残疾学生计划的分配(UCA 53F-2-307;R277-479;规则 X.B.3.)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遵守 UPIPS 的监督要求,包括在接到通知后一年内纠正不合规之处、提交年度纠正行动计划 (CAP) 和 PIP 报告以及案头审计报告,这样才有资格获得州特殊教育资金。

X.C. 特殊教育附加允许用途(基金 1205)(《美国教育法》53F-2-307(1);规则 X.C.)

  1.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根据第 X.B. 条使用资金,并支付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直接费用。

X.D. 特殊教育自设允许用途(基金 1210)(《美国教育法》53F-2-307,- 308(3);规则 X.E.)

  1. 根据 R277-419-2(35),"自足 "是指在公立学校接受特殊教育计划的学生或被监护/照顾的青 少年(YIC),他们在一个典型的上学日接受 180 分钟或更长时间的特殊教育或 YIC 服务。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必须将特殊教育自足式基金仅用于支付安置在特殊班级或自足式环境中的残 疾学生的特殊教育所产生的直接费用。

X.E. 州特殊教育影响补助金允许用途(基金 1225)(UCA53F-2- 307(1);细则 X.I.)

  1. 必须用于管理特殊教育计划的直接费用,具体如下
    1. 国家监护(监狱、拘留所和州立医院)学生的费用
    2. 为残疾发生率低的学生提供服务的额外费用
  2.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第 X.B 条的规定,并用于支付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直接费用。

X.F. 州特殊教育延长学年(ESY)允许用途(基金 1220)(UCA 53F-2-308(2);细则 X.K.)

  1. 必须根据 R277-751 的规定,用于向残疾学生提供 ESY(由学生的 IEP 小组确定需要 ESY)以获得 FAPE 的直接费用。
  2.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第 X.B 条的规定,并根据第 R277-751 条的规定,用于支付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直接费用。

X.G. 州特殊教育人员延长学年津贴(EYSE)允许用途(基金 1278)(UCA 53F-2-310;细则 X.M.)

  1. 必须用于特殊教育教师或语言病理学家的工资和可允许的福利,他们提供 R277- 525- 2 规定的合格服务。
  2. 领取津贴的特殊教育人员应(a) 在与特殊教育者所在学区或学校签订的合同天数之外,每天额外工作一天;(b) 将额外工作天数安排在学年之前或之后;以及 (c) 利用额外工作天数履行与个人教育计划过程相关的职责,包括:实施学生评估、召开个人教育计划会议、撰写个人教育计划、与家长或成年学生协商,以及准备和保存记录。

X.H. 州特殊教育强化服务允许用途(基金 1230)(UCA53F2-309(1);规则 X.O.)

  1. 必须用于执行残疾学生个人教育计划的直接费用。
  2. 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费用必须超过 USBE 财务运营部门计算的年均学生人均支出 (APPE) 的三倍。 
  3. 费用必须符合 R277-752 中概述的资格要求。

X.I. 州特殊教育基金的允许用途(UCA53F-2-307;规则 X.P.)

  1. 州特殊教育经费只能用于直接费用和《规则》第 X.A 和 X.B 条所规定的现有设施的建设或改建。直接费用是指那些可以很容易、很明显、很方便地与特定的特殊教育活动或计划相联系的费 用要素,有别于那些为几种不同的活动或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其要素不容易与特定的特殊教育活动相联系(《规则》第 X.A.1 条)。
  2. 根据残疾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在常规班级或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环境中为其提供专门设计的教学、 相关服务以及补充性辅助器具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可受理范围。
  3. 提供全纳特殊教育学前服务的费用属于可允许的超额费用。
  4. 在需要同伴模式的个人教育计划服务中加入同伴模式的费用是允许的。
  5. 由一名持证普通教育工作者和一名持证特殊教育教师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并提供专门设计的教 学,其费用可予报销。 
  6. 普罗沃市学区遵循第 X.P.6 条所列的州特殊教育资金的允许使用范围

X.J.联邦(想法)特殊教育基金允许的费用(X.R.1.、4-8.)

  1. 根据 IDEA B 部分为特殊教育目的支付给州的资金("联邦特殊教育资金")按照 34 CFR §300.705 进行计算、分配和分类。
  2.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使用联邦特殊教育基金来支付在常规班级或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环境中根据残疾 学生的个人教育计划为其提供特殊设计的教学、相关服务以及补充性辅助器具和服务的费用。
  3.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使用联邦特殊教育基金来支付提供全纳特殊学前教育服务的费用,这是 IDEA(34 CFR § 300.16)允许的超额费用。
  4.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使用联邦特殊教育基金支付将同伴模式纳入需要同伴模式的 IEP 服务的费 用。
  5. 普罗沃市教育局将使用联邦特殊教育基金来支付共同教学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持证的普通 教育工作者和持证的特殊教育教师共同规划和提供特殊设计的教学是允许的。
  6. 普罗沃市教育局遵循第 X.R.8 条所列的联邦特殊教育资金的允许使用范围。

相关政策、程序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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