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次修改:5 12 月, 2023
第 3412 号政策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该自动体外除颤器项目的目的是,在正常上课时间和非正常上课时间由学校主办的现场活动中,尽可能为心脏骤停(SCA)的受害者(学生、教职员工、家长/监护人、来宾)提供及时的救治。
每所学校和校区设施都将配备一台或多台自动体外除颤器。一般来说,小学将配备一到两台 (1-2) 自动体外除颤器,初中将配备两到三台 (2-3) 自动体外除颤器,高中将配备三到五台 (3-5) 自动体外除颤器。
在每栋教学楼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标准如下:1) 提供及时响应的目标;2) 在学校主办的活动期间开放和关闭的设施部分;3) 摄像头监控。
学校校长和设施管理员将确定并维持一个由具备基本急救和心肺复苏 (CPR) 证书并接受过除颤器相关专门培训的人员组成的团队。当发生 SCA 事件时,这些人员被视为主要应对人员。不过,我们鼓励志愿响应者对 SCA 事件做出响应并提供护理,包括心肺复苏术和除颤,直到主要响应者或高级护理人员到达。
学校校长或指定人员将根据校区自动体外除颤器维护程序,每月检查一次自动体外除颤器。
根据《犹他州心脏骤停生存法》,当一个人有理由相信某人处于 SCA 状态时,实施心肺复苏 (CPR) 或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个人无需经过培训或认证。根据该法案列出的条件,对处于 SCA 状态的人实施心肺复苏术或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当有可能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时,应在使用该设备的同时拨打 9-1-1。
董事会指示学区总监制定程序,确保学区员工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应对急性心肌 梗死事件、如何为受害者实施自动体外除颤器以及如何维护自动体外除颤器。
法律参考资料
犹他州法典》第 26-8b-201 条
为急性脑梗塞患者实施自动体外除颤器治疗的法律豁免权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