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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27, 2023

3115 P1 无家可归的学生

学校工作人员如发现学生无家可归,必须通知学区无家可归问题协调员。

定义

无家可归的儿童

"无家可归儿童 "是指儿童或青少年。根据《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法》,如果儿童没有固定、经常和适当的夜间住所,则属于 "无家可归者"。这包括

  1. 因失去住房、经济困难或类似原因而与他人合住的儿童;因没有其他适当住所而住在汽车旅馆、旅馆、拖车公园或露营地的儿童;住在应急或过渡收容所的儿童;被遗弃在医院的儿童;或等待寄养安置的儿童;
  2. 儿童的主要夜间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该场所不是为人类设计或通常用作人类的常规睡眠场所;
  3. 生活在汽车、公园、公共场所、废弃建筑、不符合标准的住房、汽车站或火车站或类似环境中的儿童;以及
  4. 在上述情况下生活的移徙儿童。"移徙儿童 "是指父母、配偶或监护人是移徙农业工人(包括移徙奶制品工人)或移徙渔民,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陪伴父母、配偶或监护人从事农业或渔业工作以获得临时或季节性就业的儿童:
    • 从一个学区转到另一个学区;或
    • 居住在学区,并迁移到距离 20 英里或更远的临时居住地从事捕鱼活动。

孤身青年

"孤身青年 "是指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无家可归的青年,如上文所定义。

原籍学校

"原就读学校 "是指儿童长期居住时就读的学校或儿童最后就读的学校。

最佳利益

在确定儿童的 "最大利益 "时,普罗沃市教育局应

  1. 在可行的情况下,让无家可归儿童留在原学校,除非这样做违背了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以及
  2. 如果学区将无家可归儿童送往原学校或家长或监护人要求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就读,则向无家可归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供书面解释,包括上诉权利声明;以及
  3. 如果是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应考虑儿童的意见,并在出现入学争议时提供必要的通知。

入学率

"注册 "和 "入学 "包括上课和全面参与学校活动。

为无家可归学生提供的服务

学区应根据无家可归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其提供服务。学区应采取政策和做法,确保无家可归的儿童不因其无家可归的身份而受到侮辱或隔离。

地区无家可归者协调员

学区无家可归者协调员应将协调员的职责告知学校工作人员、服务提供者和为无 家可归家庭服务的倡导者。协调员应确保

  1. 无家可归的儿童由学校工作人员通过与其他实体和机构的协调活动来识别;
  2. 无家可归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并有充分和平等的机会取得成功;
  3. 无家可归的家庭和儿童可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教育服务,包括为弱势学生、残疾学生、天才学生提供的教育计划;职业计划和技术教育;为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提供的计划;学校膳食计划;启蒙计划和学区学前计划;课前和课后托管计划;以及转介到医疗保健、牙科、心理健康和其他适当的服务机构;
  4. 向无家可归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介绍现有的教育和相关机会,并为他们提供有意义的机会参与子女的教育;
  5. 在根据《麦金尼-文托法案》为无家可归儿童提供服务的地方,如学校、家庭避难所和施食处,都会发布有关无家可归儿童教育权利的公告;
  6. 根据《麦金尼-文托法案》和学区正当程序调解入学争议;以及
  7. 向无家可归儿童和无人陪伴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充分告知所有交通服务,包括前往原就读学校的交通服务,并协助他们获得前往就读学校的交通服务。

联系信息

学区可要求无家可归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提交联系信息。

入学率

根据《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教育援助改进法》选择的学校应立即招收无家可归的 儿童,即使该儿童无法提供通常要求的入学记录。学校应立即与最后就读的学校取得联系,以获得相关的学业和其他记录。如果儿童需要获得免疫接种、免疫接种或医疗记录,招生学校应立即将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转介给学区的无家可归者联络员以寻求帮助。

原籍学校入学率

在确定无家可归学生在其原籍学校接受教育的可行性时,学区应根据以下相关因素考虑学生的最大利益:

  1. 教学的连续性;
  2. 学生的年龄和年级安排;
  3. 通勤距离及其对学生教育或特殊需求的影响;
  4. 学生的人身安全;
  5. 学生对特殊教育的需求,如第 504 条或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6. 预计在临时庇护所或其他临时地点停留的时间;
  7. 家庭或青少年未来住房的可能区域;
  8. 学年剩余时间;以及
  9. 兄弟姐妹的学校安置

在确定可行性时,不应考虑要求学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通服务。 

入学

校长应在无家可归学生入学后一个学日内通知学区无家可归者协调员。

注册争议

如果在择校或入学问题上出现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该儿童应立即进入申请入学的学 校。学区应向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书面解释择校或入学的决定,包括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学区应将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转交给无家可归者联络员,由其尽快执行争议解决程序。

学校安排

学区不得隔离无家可归的儿童。学区应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在可行的情况下:

  1. 如果儿童家庭在两个学年之间或一个学年期间无家可归,则在无家可归期间继续在原学校接受教育;
  2. 如果儿童在某一学年期间被永久安置在原学校,则在该学年期间继续在原学校接受教育;
  3. 让该儿童进入居住在该儿童实际居住的就学区内的非无家可归学生有资格就读的任何学校;或
  4. 根据《犹他州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有空位,则转入孩子实际居住或户籍所在地的学区或特许学校。

学区在做出安置选择时,不考虑儿童是与无家可归的父母/监护人住在一起,还是被临时安置在别处。

在确定儿童的居住地或住所时,学区可考虑以下因素

  1. 孩子真正睡觉的地方,无论多么临时;
  2. 解放儿童或未解放儿童的家庭存放其物品的地方;
  3. 被解放的儿童或未被解放的儿童的父母/监护人认为是家的地方;或
  4. 州人类服务部就儿童住所提出的建议。

确定儿童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依据不得是

  1. 公寓或住宅的租金或租赁收据;
  2. 是否有永久地址;或
  3. 在特定地点居住的规定时间。 

如果孩子的居住地或入学资格有问题,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孩子应先入学。

如果法院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判给学区居民,或学区根据犹他州法典指定监护人,则该 未成年子女即成为学区居民,不得因居住地变更而收取学费。

无家可归学生的交通

学区应遵循以下做法,确保应家长或监护人的要求(或在无人陪伴青少年的情况下,应 无家可归者联络员的要求),提供往返原学校的交通服务:

  1. 如果无家可归的儿童居住在原学校所在的学区,原学区将提供儿童往返原学校的交通;
  2. 如果无家可归儿童居住在原学校所在区以外的其他区,原学校所在区和无家可 归儿童居住区应商定一种方法,分摊为儿童提供往返原学校交通的责任和费用; 或
  3. 如果各区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平均分担责任和费用。

继续运输

根据法律规定,学区应为被分配到原学校就读的无家可归学生提供交通服务。如果学生不再无家可归,学区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的要求,继续提供往返原学校的交通服务,直至学年结束。

入学障碍

学区应审查并修订任何可能阻碍无家可归儿童入学的政策。学区应考虑有关交通、免疫接种、居住、出生证明、学籍记录和其他文件以及监护等问题。学区应特别关注确保目前尚未入学的无家可归儿童的入学和出勤问题。此外,学区应采取政策和措施,确保无家可归儿童不会因其无家可归的身份而受到侮辱或隔离。

可比服务

学区应为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与该儿童所在学校为其他学生提供的服务相类似的服 务,包括

  1. 交通服务;
  2. 符合资格标准的教育服务;
  3. 职业技术教育计划;
  4. 资优和天才学生计划;以及
  5. 学校营养计划。

通知

有关该政策的信息将

  1. 在所有被确认为无家可归的学生入学时发放,并在学年中发放一次或根据要求发放;以及
  2. 在学区的每所学校张贴

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无家可归学生或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学区提供的入学、安置或服务提出投诉,则应使用普罗沃学区正当程序程序中规定的投诉解决程序。当校长得知有投诉时,应在一个校日内通知学区无家可归学生协调员。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学区无家可归者协调员或指定人员应始终陪同并协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允许无家可归学生上课,接受所要求的服务,并充分参与学校活动。

法律参考资料和简介

犹他州法典 52G-6-303

负责任的成年人为居住目的提供监护权 获得监护权的程序--终止

犹他州行政法典犹他州行政法典 R277-616 

无家可归和被解放学生的教育

批准日期

2013 年 3 月 12 日

政策和表格

zh_TW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