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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26 9 月, 2023

第 1546 号政策 行政人员评估

书面评估

学监或其指定人员应每年对行政人员进行书面评估。学区总监将确保所有校长和学区办公室行政人员至少每年一次接受各自主管的终结性书面评估,且不得迟于 6 月 30 日。校长将负责对助理校长进行评估。

新任命的行政人员也将在每学年的 11 月 15 日之前接受一次临时绩效评估。校长可自行决定更频繁地进行评估。应向行政管理人员提供一份评估标准和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工具。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学监将提供已进行必要评估的证据,并保证下属行政人员已按规定做法进行了其他行政评估。

经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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