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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26 9 月, 2023

第 1535 号政策 执行局与业务主管的关系

学校的成功运作需要董事会、校长和业务主管之间建立密切、有效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一种信任、善意和坦诚的关系。作为依法指定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在学区内拥有最终权力。董事会行使法律明文规定和默示的权力。业务主管是董事会的专业顾问,董事会向其委派责任,包括以符合董事会政策和州及联邦法律的方式管理学区财务所需的权力。

业务主管作为董事会的首席财务官,负责管理学区财务以及适用法律和学区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范围。董事会与学监共同划定业务主管的职责,并以此作为评估业务主管绩效的依据。除非受到特别限制,业务主管可将学区政策或董事会表决所规定的任何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其他员工行使和履行。权力或职责的下放并不解除业务主管对根据下放权力或职责所采取的行动的责任。

为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成员必须熟悉校区行政部门的运作。业务管理部门将与董事会合作,建立沟通程序,以加强董事会成员对财务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他业务的了解。

董事会希望业务主管能够履行其法定职责,准确记录所有学区收支情况、所有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会的所有法律和财政义务。董事会依靠业务主管就影响学校运作的财务问题提供建议和专业知识。董事会要求业务主管负责确保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与董事会和学监的及时沟通。业务主管就其工作表现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每年都会对业务主管进行评估。

经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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