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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26, 2023

第 1402 号政策 执行局闭门会议

闭门会议

根据《犹他州法典》的规定,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董事会成员赞成票通过,可召开闭门会议。在闭门会议上不得批准任何决议、规则、条例、合同或任命,董事会也不得在闭门会议上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以填补选举产生的职位。投票决定召开闭门会议的公开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包含召开闭门会议的原因, 以及出席会议的成员按姓名列出的赞成或反对召开闭门会议的票数。

闭门会议的目的

非公开会议只能出于以下目的举行:

  1. 討論個人的品格、專業能力或身體或精神健康。然而,董事会不得在非公开会议中与申请填补民选职位、中期空缺或临时缺席的人员进行面谈,无论面谈是否包括对申请人的品格、专业能力或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讨论。
  2. 与集体谈判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诉讼有关的战略会议;或
  3. 有关不动产(包括任何形式的水权或水股份)的购买、交换或租赁的战略会议,如果公开讨论可能会披露财产的评估或估计价值,或可能会妨碍董事会获得最佳条款;或
  4. 有关出售不动产(包括任何形式的水权或水股份)的战略会议,如果公开讨论可能会披露该不动产的评估或估计价值,或可能会妨碍董事会获得最佳条款,但前提是董事会之前已公开通知将出售该不动产,且在董事会批准出售之前已公开披露出售条款;或
  5. 讨论安全人员、设备或系统的部署;或
  6. 有关刑事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程序。

如果会议因上述 # 1 或 5 中所述的任何原因而闭会,则主持会议的人员必须签署一份宣誓声明,确认闭会的唯一目的是讨论这些特定议题,且闭门会议的该部分内容不得作记录或会议纪要。  

法律参考资料和简介

犹他州法典汇编§ 52-4-204 (2013)

闭门会议

犹他州法典汇编§ 20A-1-510 (2012)

闭门会议的具体内容

犹他州法典§ 52-4-205 (2013) -206(6) (2008)

闭门会议的具体内容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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