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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5 12 月, 2023

政策 3418 P1 学校工作人员向家长/监护人提出的医疗建议

学校工作人员的医疗建议

学校员工可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有关学生的信息和观察结果: 

  1. 进步;
  2. 健康与保健;
  3. 社会交往;和/或 
  4. 行为

如果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求,学校员工可填写行为健康评估表,以便向执业医生提供信息。

此外,学校教职员工可在学校工作人员之间就学生的情况和意见进行交流。学校员工还可将学生转介给其他合适的学校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包括转介给学校辅导员/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在学校工作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并与他们进行沟通。

如果学校员工认为学生面临以下风险

  • 企图自杀、 
  • 身体自残,或 
  • 伤害他人、

那么,该员工可以就学生的自杀念头、自残行为或伤害他人的想法对其进行询问,以便将学生转介至适当的预防服务机构,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但是,询问的内容应仅限于转介预防服务或让家长或监护人意识到所察觉的风险所必需的。

如果学校教职员工认为存在对学生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情 况,该教职员工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学校员工可根据学生入学时提供的学生紧急情况信息,咨询或使用适当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如有以下情况,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1. 威胁要自杀;或
  2. 卷入欺凌、欺侮、网络欺凌、骚扰或报复事件(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作为肇事者)。

学校应出具并保存一份记录,证明已将上述威胁或事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该记录属于《政府记录访问和管理法》(GRAMA)规定的私人记录。

通知家长或监护人的程序包括

  1. 当学校收到有关上述威胁或事件的通知时,校长或指定人员应尝试与家长或监护人进行面谈。如果无法当面联系,可通过电话联系家长或监护人。
  2. 与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必须记录在 "学生欺凌事件或自杀威胁家长/监护人通知记录 "中。

一份 "學生欺凌事件或自殺威脅家長/監護人通知記錄 "的副本將應要求提供給與該記錄有關的學生的家長/監護人。在学生毕业后,如果学生提出要求,学区将删除家长/监护人通知记录。 通知

学校不能要求学生服用特定药物或接受特定治疗

学校员工不得要求学生服用或继续服用特定的药物,无论是非处方药还是处方药,以此作为上学的条件。这不包括卫生部要求的作为上学前提条件的免疫接种。

学校雇员不得 

  1. 建议家长或监护人让学生服用或继续服用精神药物;
  2. 要求学生服用或继续服用精神药物作为上学的条件;
  3. 建议家长或监护人为学生寻求或使用某种精神或心理治疗;
  4. 对学生进行精神或行为健康评估或心理健康筛查、测试、评价或评估,但为满足 《残障人士教育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情况除外;或
  5. 仅以或主要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由,向当局(包括学生与家庭服务处)报告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情况:
    • 对学生进行精神、心理或行为治疗,包括给学生服用精神药物;或 
    • 对学生进行心理或行为评估。

但是,如果不采取该行动会对学生或他人的安全造成严重的、迫在眉睫的风险,学校员工可以进行本应根据上述指南禁止的报告。

学校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辅导员可以建议进行治疗或评估

根据《心理健康专业实践法》行事或通过州教育委员会获得执照的学校辅导员或其他心理健 康专业人员在学校系统内工作时,可以

  1. 建议但不要求对学生进行心理或行为健康评估; 
  2. 建议但不要求对学生进行精神、心理或行为治疗; 
  3. 应家长或监护人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三位或三位以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服务提供者的名单,包括持证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健康专家;以及
  4. 对学生进行精神或行为健康评估或心理健康筛查、测试、评价或评估;但在进行行 为健康评估或心理健康筛查、测试、评价或评估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学生家长或监 护人的书面同意,并至少有两周的通知期。家长或监护人可以放弃最短两周的通知期。然而,在对被认为有自杀、身体自残或伤害他人风险的学生进行询问之前,则不需要此书面同意和通知,只需将其转介至适当的预防服务机构,并将所发现的风险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即可。

培训和纪律

学区应为相关人员提供正确执行本政策和程序的培训。故意违反本政策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

批准日期

2015 年 9 月 21 日

政策

政策编号 3418 学校工作人员向家长/监护人提出的医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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