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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26, 2023

第 1543 号政策 行政人员:校长的职责

校长的职责

校长应

  1. 在其任职的学校中发挥主要的教育领导作用。作为学校的行政主管和教学计划的监督者,校长应发挥领导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娴熟的创造性教学和最佳学习的环境。由于认识到团队合作的价值,应通过鼓励和支持教学计划,为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机会来确定监督方式。
  2. 在法律、董事会条例和校长指示的范围内,担任学校的行政主管。
  3. 将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学校规章制度告知教职员工。
  4. 随时向校长、相关助理行政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通报学校的情况和需求。
  5. 定期对学校财产进行彻底检查,并对这些财产向校长负责。
  6. 协助课程人员评估、开发和评价学校课程,并为学生规划、调整和安排学习课程。
  7. 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在上课时间保护学校师生的安全。在发生火灾、暴风雨或校舍面临其他突发危险时,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照顾,并确保师生接受过充分的培训,以便在发生这些情况时执行此类计划。
  8. 为了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最佳利益,组织学校资源,在上学前 30 分钟、上学期间和放学后最后一班校车离开后对操场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午餐室活动和中午时间进行监督。
  9. 监督所使用的纪律程序,并向学监或受权机构报告董事会政策所禁止的任何违规处罚。
  10. 提出校内解聘教师的建议。
  11. 根据要求,按照既定的教师评估计划,评估并报告学校每位教学人员的工作效率。
  12. 协助编制学校预算,保存必要的业务记录和执行必要的业务表格。
  13. 订购经批准的用品、教科书、设备和学校运作所需的所有材料。
  14. 管理学校内学生活动、食堂、学生费用或罚款、娱乐活动、礼物以及经批准的家长和学生团体的所有款项的会计制度。该会计制度应符合中央会计计划,并在学监或授权人的监督下执行。如有任何违反会计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办公室全面报告。
  15. 如在学校内发生任何侵犯校区财产权的行为,或在可能涉及学校权利或责任的时间或 地点发生任何对学生或教职员工的伤害,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办公室全面报告。
  16. 处理有关学校的投诉,对这些投诉进行调查,并将校长无法圆满解决的案件移交给直接主管。
  17. 指导和监督校舍内的专业、分类和计时教学人员,并对每位人员进行年度评估。
  18. 负责与社区团体(包括家长教师组织和其他组织)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并利用社区和专业资源来丰富学习计划。
  19. 向相关行政人员报告任何需要长期离校的情况,以及在校长不在时被指定代行校长职责的人员姓名。
  20. 履行学监或指定的学校行政人员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责。
  21.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政策、规则和条例,负责学校课程的具体安排、教职员工的职责分配以及常规学年和暑期延长课程的教学管理。
  22. 负责校舍的维护和维修。
    • 向学监或业务管理员报告所有紧急情况。
    • 负责实物设施的安全。
    • 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每月进行一次建筑检查。检查报告应详细列出所有需要维修的地方,并及时提交给运行管理员。
  23. 为所有新员工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充足信息。

经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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