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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修改:9 月 14, 2023

政策 5400:程序 10 员工假期:假期

假期是符合条件的员工每月工作所获得的福利。工作 240 天或以上的合同雇员可累积假期。教育委员会认为,休假对每位员工的福祉都是重要和必要的,因此鼓励员工每年休满假期。员工申请休假的日期和时间长度须经其校长/主管批准。学年内休假申请超过五 (5) 天的,须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12 个月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可挣 14 小时。这些员工最多可累计休假 35 天。

符合条件的 ESP 员工根据工作月数按以下标准获得假期:

  • 0-72 个月 每月 8 小时
  • 73-132 个月 每月 10 小时
  • 133-168 个月 每月 12 小时
  • 169-204+ 个月 每月 14 小时

符合条件的 ESP 员工最多可累计休假 35 天。

由于假期是一种应计资产,理应属于雇员,任何未使用的余额(不超过 20 天)应在雇员主动 离职时支付。如果是地区主动提出离职,则不支付假期工资。 

通过:2016年4月25日

  • 修订:202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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