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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5 1 月, 2024

政策编号 4360 教学用品和材料

教学用品和材料

教学用品和材料包括教师在课堂活动中用于教育目的的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物品。这些用品和材料可包括纸张、铅笔、作业本、辅助书籍和电子资源、实验室用品、颜料、木材、胶水、砂纸、钉子、工具、设备或替换零件等。

用公款购买的用品和材料属于学区财产

所有用学校、学区或公共资金购买的教学用品和材料都是学区的财产,必须由学区留 给学校使用,不得被教师或其他学区工作人员私自拿走或挪作他用。(例如,公共资金可包括立法机构直接拨款用于教学用品和材料的资金,以及捐赠给学校 或学区供学校使用的资金)。

用个人资金购买的用品和材料属于个人财产

教师或其他员工用个人资金购买的教学用品和材料属于购买员工的个人财产,当员工不 再受雇于校区时,可由员工保留。但是,员工希望保留的任何此类个人财产在带到学校时都应明确标明是个人财产,并保留 证明文件,证明使用个人资金购买了这些用品或材料。校区对教师带入学校的个人财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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