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次修改:7 2 月, 2025
政策編號 3160 學生居住地:家長/監護人不居住在猶他州
目的
本政策旨在闡明父母/監護人居住在猶他州以外的非本地居民學生的入學要求。根據猶他州法律,普羅沃市教育局要求尋求在本學區註冊的非本州居民學生滿足特定要求。父母/監護人不在猶他州居住的學生,如果符合特定情況,可被視為本校居民。非本校居民的學生必須繳交至少相等於本校課程人均成本的學費。
居留的定義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居住在猶他州的未成年子女,可被視為該子女所居住地區的居民,只要當地委員會滿意地確定:
- 該兒童已婚,或已被法院或授權的州行政機構判定為已解放的未成年人;
- 孩子被猶他州授權提供寄宿或兒童安置服務的兒童安置機構安置並監管,且該機構在猶他 州法典 § 26B-2-131 規定的範圍內支付孩子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 該兒童由猶他州機構監護或照顧;
- 兒童與本區居民同住,該居民為負責任的成年人,且本區同意按以下規定指定其為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
- 如果以下各項證明均令董事會滿意,校區可自行決定接受未獲解放的學生成為校區居民:
- 為了上學的目的,將該兒童視作居民最能夠促進其生理、心理、道德或情緒健康;且
- 孩子準備好遵守校區的規則和政策;以及
- 與孩子一起居住在本區的人已在持久授權書中獲得授權,如下文所述,本區同意自行決定接受該授權書;且
- 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 該兒童與居住在該學區的負責任的成人同住,該成人是學生的非監護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或阿姨,且該兒童在該學區的主要目的不是就讀公立學校;或
- 孩子的父母已搬離本州,孩子與居住在學區的負責任的成人同住,且孩子在學校就讀不會對學校或學區造成損害。
註: 法院以外的人所簽發的文件,若看來是要將監護權判給並非判給監護權之司法管轄區居民的人,則該文件在法院審核之前是無效的。
持久授權書
在上述某些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持久授權書,才能讓孩子在學區內上學。此持久授權書並不賦予法律監護權。持久授權書必須由對兒童擁有法定監護權的人簽發,且必須賦予監護人充分的權力,為了 兒童的利益而採取任何適當的行動,包括授予有關照護、監護和財產的權力,包括上學的 權力,這樣的持久授權書才是充分的。此外,擁有兒童法定監護權的人(授權書的授權人)和兒童將與之居住的人(授權書的授權人)必須同 意:
- 承擔與孩子在學區接受教育相關的任何費用,以及
- 如果要求費用減免,請向校區提供所有必要的財務資料,以確定是否有資格獲得費用減免。
此授權書和接受監護權的表格可聯繫普羅沃市學區學生服務部索取。
董事會指示校監或指定人制定進一步的必要程序,以確定父母/監護人不在猶他州居住的學生的入學情況。
法律参考资料
- 猶他州法典 § 26B-2-131 (2023)
- 猶他州法典 § 53G-6-302(3) (2024)
- 猶他州法典 § 53G-6-302(4) (2024)
- 猶他法典§ 75-5-103 (2018)
董事會核准
- 2013 年 10 月 8 日
- 已修訂:202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