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修訂:27 9 月, 2023
3205 P1 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学生)
正当程序的目的是在出现纪律问题时保护学生的权利。该程序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学校将通知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说明所指控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或指控的通知应合理详尽地说明违法行为或指控,应基于发出通知时已知的信息,并可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据进行修改。正当程序包括听证权、聘请律师权和上诉权。
家长/监护人对纪律处分决定的听证和上诉程序如下:
- 与发生分歧的教师或学校相关人员讨论申诉。
-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家长/监护人可与校长会面。
-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家长/监护人可通过学生服务办公室要求举行非正式听证会。该请求应在学校做出决定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罗沃市教育局学生服务部助理学监。上诉应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听证。
- 如果未达成一致,家长/监护人可在校外停学(OSS)决定下达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监提出听证请求。应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对上诉进行听证,并做出书面裁决。
- 如果未达成协议,家长/监护人可在学监做出决定后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区教 育委员会提出听证请求。如果董事会同意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执行会议上进行。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在程序的每个阶段,听证官都应重新进行审查,并重新审理该事项,就像以前没有审理过该事项一样,也就像以前没有做出任何决定一样。听证官可以接受和考虑新的文件、信息和证人证词。但是,在向教育局提出上诉时,教育局只应考虑在教育局长主持的听证会上提交的文件、信息和证人证言。
如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诉至上诉程序的下一步骤,则应视为撤回并最终处理该事项。
一旦受害方用尽此处规定的所有行政补救办法,他/她可向法院提出上诉。
批准日期
1992 年 7 月 14 日
已修订:20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