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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14 5 月, 2025

政策 6750 地區緊急應變計劃

通過計劃

根據猶他州法典§53G-4-402(20),董事會應通過並實施一個全面的緊急應變計劃,以防止和打擊在學校、學校場地、學校車輛上,以及與學校相關的活動和事件中的暴力行為。現有的計畫應根據需要進行修改,以符合州教育委員會發布的規則要求。計劃應至少每三年審查一次,並根據需要進行更新。

普羅沃市校區安全和保安委員會

教育理事會應任命一個委員會來協助緊急應變 計劃的制定、修訂或審查。該委員會(稱為學區安全和保安委員會)應由適當的學校和社區代表組成,包括學校安全和保安主任,也可包括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其他政府實體(市、縣或其他)的官員,以及消防和執法人員。該委員會應包括負責指導和協調地方及州級緊急服務的政府機構和組織的代表。

計劃內容

  • 包含預防、干預和回應元件,包括標準回應規程;
  • 符合法令規定的學區學生行為和紀律政策;
  • 要求所有校區和校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學習,了解工作人員在緊急應變計劃中的角色;
  • 規定與當地執法部門和其他公共安全代表協調,以預防、干預和應對校內、校園內、學校車輛上以及與學校相關活動和事件中的暴力行為;
  • 包括及時通知員工危機的流程;
  • 包括使用安全訊息的學生和家長通知政策;
  • 確定一位或多位 SafeUT 聯絡員,向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 SafeUT 的資訊,與 SafeUT 就最新資訊和反饋進行溝通,並參加由州監督提供的年度 SafeUT 培訓;
  • 包括在發生校園暴力緊急情況時通知校外學生的程序,因為該 學生正在參加與學校相關的活動,或因宗教教導而獲准離校;
  • 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為學校相關活動(包括校外活動)的參與者和出席者提供標準和保護;
  • 包括一些規定,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學生在上課時間能繼續獲得合理充分的教育服務和適當的監督,以及在長期緊急情況下獲得持續的教育支援;
  • 包括疏散程序,以確保對學生的合理照護和監督,直到學生被釋放給負責方或州教育委員會法規允許的情況;
  • 處理特定群體進出校舍的問題,包括學生、社區成員、承租人、受邀人及其他人士;
  • 包括確保學生和成人接受緊急應變訓練的措施,包括與發展相適應、與年齡相適應的救援技巧、急救、適合特定緊急情況的安全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技能訓練;
  • 建立一個多學科團隊,為可能受到危機高度影響的學生確定干預措施;
  • 辨識並記錄可協助危機應變的專業人員,以及危機發生後進行後續追蹤或加護的資源和社區合作夥伴;
  • 確定可用於緊急訓練的資源和材料;
  • 包含評估和提供學校設施、設備和人員以滿足公共緊急需求的程序;
  • 提供記錄用於緊急情況的區資金(包括用於評估和修復損壞的資金)以及尋求補償此類支出的程序。

計劃的制定與審核

在制定全面緊急資源計劃時,董事會應考慮和利用猶他州教育董事會提供的資源,包括猶他法典§53G-4-402(20)(c)規定的州董事會準備的計劃模型和其他資源、緊急應變計劃委員會提供的建議,並可考慮其認為有用的其他資源。

校區將根據學校的需求和特點,指導個別學校制定和實施學校特有的緊急應變計劃,以補充校區計劃的不足。

校區應為校區內的每所學校制定家長和學生的團聚計 劃。此類計劃應為學生提供合理的看護和監督,直到學生被 釋放給負責任的一方。除非家長或其他負責人已被通知並承擔起對學生 的責任,否則學校不得釋放8年級或以下的學生。如果學校管理者認為,9年級或9年級以上的 學生有合理的責任承擔,且通知該學生是不切實 際的,那麼學校可以不通知該學生而讓其離校。

在教育理事會任命的地區緊急應變計劃委員會的協助下,地區緊急應變計劃應至少每三年審查一次。作為審查過程的一部分,各學校應審查學校內現有的安全措施和程序,並在資金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調整。

計劃公告

校區緊急應變計畫和任何學校緊急應變計畫的副本應交給學生服務主任存檔。在每個學年開始時,應向每所學校的學生家長和教職 員提供有關校區計劃和任何學校計劃相關部分的書面 通知。每所學校也應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指定一個緊 急預防/緊急應變周。

緊急應變訓練

教育理事會應在每年的七月一日之前,向州監督證明校區緊急應變計畫已在學校層面實行,並已提交給校區的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及其家長,以及公共安全代表,並經過他們的審查。

校區應為校區和學校工作人員提供年度培訓,讓他們了解自己在緊急應變計劃中的角色、責任和優先次序。每所學校應按照猶他州教育委員會規則R277-400-6(2)的要求進行緊急演習。

校舍通道

關於緊急情況下不同群體(包括學生、雇員、社區成員、承租人、受邀人及其他)進出建築物的問題,緊急應變計劃應考慮確定的時段,並應處理指定管理人員和雇員擁有和使用校舍鑰匙的問題。該計畫可能包括限制某些個人的使用權。

與其他政府單位合作

在適當的情況下,教育理事會可與其他政府實體簽訂合作協議,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建立適當的協調和支援。

董事會應與其他政府實體合作,在公眾需要時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對於全州性緊急情況或涉及一個以上學區的緊急情況,州監督是協調學校援助的首席官員。對於學區內的緊急情況,教育理事會通過學監是協調學校援助的首席官員。

法律参考资料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2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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