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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9 5 月, 2025

政策 5400 P12 產後假和育兒假

定义

  • 「生父母」 是指
    • (a) 子女的生母;
    • (b) 子女的父親身份已確定的男子、
    • (c) 已被孩子的生母認定為孩子父親,但未否認父子關係的男性,或
    • (d) 未婚生父。
  • 「帶薪假期時數」 指校區提供給根據校區政策累積了帶薪假期福利的員工的假期時數,包括年假、例假、病假、帶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假期,這些假期可以在獲得補償的同時使用。它包括但不限於帶薪育兒假或帶薪產後恢復假。
  • 「育兒假」 指提供給符合育兒假資格的員工的休假時數。
  • 「符合休親職假資格的員工」 指根據區域休假政策累積帶薪休假的員工,且該員工:
    • (a) 親生父母;
    • (b) 依法領養未成年子女(員工的配偶為該子女原有父母者除外)、
    • (c) 根據猶他州法典第 78B 章第 15 節第 8 部分的有效妊娠協議所生孩子的預定父母,或
    • (d) 被指定為未成年兒童或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 「產後恢復假」 指為符合產後恢復假資格的員工提供的假期,以恢復妊娠 20 週或更長時間的分娩。
  • 「符合產後恢復休假資格的員工」 指根據區域休假政策累積帶薪假期的員工,在妊娠 20 週或更長的時間內分娩。
  • 「合格員工」 指符合育兒假資格的員工或符合產後恢復假資格的員工。
  • 「未婚生父」 是指身為子女生父,但在子女受孕或出生時尚未與生母結婚的男性。

產後恢復假

自 2025 年 7 月起,符合資格的全職員工最多可休三 (3) 個工作週的帶薪產後恢復假。符合資格且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員工,其休假金額將為反映該員工工作時間的按比例計算的金額。此假期是員工所享有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帶薪假期之外的額外假期,並且不會從該假期中扣除。該假期必須從出生日期開始使用,除非有醫療保健提供者證明,在醫療上有必要提前開始休假。該假期必須在一個連續的時間內使用,除非事先得到總監或人力資源主任的書面授權。此假期與育兒假相連,並與 FMLA 假期並行。如果同一懷孕超過一個孩子出生,假期津貼不會增加。

符合資格的員工應在其計劃開始使用產後恢復休假的日期之前,以及在其計劃停止使用產後恢復休假的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30 天向區域發出通知,除非員工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其無法發出通知。在此情況下,員工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發出通知。

育兒假

自 2025 年 7 月起,符合資格的全職雇員可在 12 個月內最多休三(3)個工作周的帶薪育兒假。符合資格且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員工,其休假金額將按比例計算,以反映該員工的工作情況。此假期是員工所擁有的任何其他類型的帶薪假期之外的額外假期,且不會從該假期中扣除。該假期不得在使員工符合休假資格的事件發生之日前使用,且必須在符合資格事件發生之日後六 (6) 個月內使用。該假期不得間斷使用,除非校區和雇員雙方以書面形式同意間斷使用,或除非醫療保健提供者證明,由於與該假期相關的孩子的嚴重醫療狀況,間斷休假在醫療上是必要的。此假期與 FMLA 假期同時。如果同一懷孕誕下一個以上的孩子、收養一個以上的孩子、或員工被指定為一個以上孩子或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則不增加假期津貼。

符合資格的員工應在計劃開始使用育兒假的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學區,除非員工遇到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無法發出通知。在此情況下,員工應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發出通知。

休假福利通知

校區應就合格員工使用產後恢復假和育兒假的權利向所有員工提供書面通知。

法律參考與法規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25 年 3 月 28 日,但於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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