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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14 5 月, 2025

6801 P1 學校監護人

計劃目的                                                                         

普羅沃市教育局將在每天上課時間在每所學校校園內安排一名學校監護人。該學校監護人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處理針對學生和學區雇員的即時暴力威脅或暴力行為。以下程序概述了每一位學校監護人根據其職責、責任和與所分配職位相關的行動而做出的處置。

定义

  1. 「年度訓練」是指每年四小時的訓練,其中:
    1. 由縣安全主管或指定人員與相關管轄區的當地執法人員協調管理;
    2. 國家安全局局長批准;
    3. 可根據當地需求量身打造;
    4. 允許個人在槍械練習場使用攜帶的槍械進行自衛和保護他人的槍械練習和展示槍械技能;
    5. 包括以下元件:
      1. 槍械安全,包括槍械的安全存放;
      2. 降級策略;
      3. 心理健康在事件中的角色;以及
      4. 對殘障的認知和互動;以及
    6. 包含國家安全主管確定的其他訓練需求
  2. 「一年兩次的訓練 」是指每年兩次的訓練,其中:
    1. 至少為四小時,除非國家安全主管另有批准;
    2. 由縣安全主管或指定人員與相關管轄區的當地執法人員協調管理; 州安全主管批准;
    3. 可根據當地需求量身定制;以及
    4. 學校或模擬學校環境中的學校監護人:
      1. 接受有關學校一棟或多棟建築物的具體情況的訓練,包括緊急用品和安全基礎設施的位置;以及
      2. 與學校管理人員一起參與實戰演練計畫,以應對學校中的主動威脅;以及
      3. 兩次訓練之間應至少相隔三個月。
  3. 「火器 」的定義與以下文件中的定義相同 第 76-10-501 節
  4. 「初始訓練 」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現場訓練:
    1. 由縣安全主管或指定人員與相關管轄區的當地執法人員協調管理;
    2. 國家安全局局長批准;
    3. 可根據當地需求量身定制;以及
    4. 提供:
      1. 訓練一般熟悉可隱藏的槍械類型,用於自衛和保護他人;
      2. 有關在學校環境中安全裝卸、儲存和攜帶槍械的訓練;
      3. 在槍械練習場接受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槍械基礎、射擊技巧、視線、瞄準與扳機控制之間差異的示範與說明,以及認可的手槍課程;
      4. 有關公民合法使用槍械的現行法律,包括有關自衛、防衛他人、運送槍械和隱藏槍械的法律;
      5. 在發生主動威脅時與執法人員協調;
      6.  基本創傷急救;
      7. 適當使用武力,強調武力降級和使用武力的替代方法;
    5. 情境反應評估,包括:
      1. 保護犯罪或事故現場;
      2. 通知執法機關;
      3. 控制資訊;以及
      4. 縣警長、指定人員或部門認為適當的其他訓練。
  5. "計劃」指本節中創建的學校監護人計劃。
  6. "學校雇員」是指學校的雇員,其職責和責任要求該雇員在學校上課時親自在校園內工作。
    1. 「學校雇員 」不包括校長、教師或其主要職責要求該雇員主要在教室內教學、照顧學生或與學生互動的個人,除非:
      1. 校長、教師或個人受僱於學生人數 350 人或以下的學校;
        1. 校長、教師或個人受雇於州安全主管確定的校園相鄰的學校;或 如以下小節所規定 53G-8-701.5(3)
  7. 「學校監護人」是指符合第 6 (a) 小節規定的學校雇員。

學校監護人計畫

  1. 學校設立了學校監護人計劃;
    1. 州安全主管應監督學校監護人計畫;
    2. 適用的縣安全主管應管理各縣的學校監護人計畫。
  2. 州安全主管應確保學校監護人計劃包括:
    1. 初始訓練;
    2. 一年兩次的訓練;以及
    3. 年度訓練。
  3. 縣警長可與下列人員合作或簽訂合約:
    1. 另一名縣警長支援各縣安全主管共同管理相關縣的學校監護人計畫;以及 具有相關管轄權的地方執法機構,以提供:
    2. 初始訓練;
    3. 一年兩次的訓練;以及
    4. 年度訓練。
  4. 在下列情況下,自願參與的學校雇員有資格作為學校監護人加入該計劃:
    1. 學校管理員批准學校義工被指定為學校監護人;
    2. 學校雇員在加入計劃之日前六個月內圓滿完成初始訓練;
    3. 學校雇員持有根據《標題 53》第 5 章第 7 部分「隱藏槍械法」簽發的有效隱藏攜帶許可證;
    4. 學校雇員向學校所在縣的警長證明,該學校雇員已接受第 (3)(b)(i) 小節規定的訓練,並打算擔任學校監護人;且
    5. 學校員工 a) 完成衛生與人類服務部核准、並由服務提供者執行的初步「適合攜帶」評估;且 b) 遵守符合執法標準的心理健康篩檢要求。
  5. 加入本計劃後,學校監護人應完成年度培訓和半年度培訓,以保留本計劃中學校監護人的稱謂。
  6. 國家安全主管應:
    1. 對於參加計劃的每所學校,透過收集每位監護人的照片、姓名和聯絡資訊,追蹤學校的每位監護人;
    2. 將第(4)(a)小節所述資訊按學校分類,隨時提供給州內各執法機構;且
    3. 為每位學校監護人提供 $500 的一次性津貼。
  7. 學校監護人:
    1.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在學校內存放學校監護人的槍支:
      1. 槍支存放在生物識別槍支保險箱中;
      2. 生物辨識槍枝保險箱位於學校監護人辦公室內;以及
      3. 當槍械存放在保險箱中時,學校監護人在學校內;
    2. 應隱藏攜帶學校監護人的槍支;且
    3. 在校園內不得展示或公開攜帶槍支,除非在威脅發生時。
  8. 本條款不禁止持有有效隱藏攜帶許可證但未參與該計劃的個人在公立學校或特許學校的場地攜帶槍支,根據以下規定 第 76-10-505.5 (4) 小節。
  9. 學校監護人:
    1. 無權以執法身份行事;以及
    2. 可以,在學校監護人受雇的學校:
      1. 採取必要的行動來預防或消除主動威脅;以及
      2. 當學校監護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人已犯下或即將犯下強制性重罪時,可暫時拘留該人。 第 76-2-402 節。
  10. 學校可指定一名志願者或多名志願者參與學校監護人計畫,以滿足「學校安全人員」條款的要求。 53G-8-701.5.
  11. 猶他州公共安全部可根據以下規定採用 標題 63G,第 3 章猶他州行政規則制定法,管理本節之規則。
    1. 如果學校監護人在監護人計畫中具有活躍身份,則該監護人不承擔任何民事損害賠償或處罰責任:
    2. 攜帶或存放槍械時:
      1. 善意行事;且
      2. 並非嚴重疏忽;或
      3. 威脅、拔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槍支,並有理由相信該行動是符合第 76-2-402 節規定的必要行為。
  12. 如果學校監護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將槍支指向某人,則該監護人應提交第 (12) 小節所述的報告。
    1. 描述的報告應包括 a 事件描述;
    2. 事件中涉及的個人的身份;以及
    3. 國家安全主管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1. 學校監護人應在事件發生後 48 小時內向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安全和保安主管以及州安全主管提交所需的報告。
      2. 學校管理員、學校安全和安保主管以及州安全主管應諮詢並審查所提交的報告。
    4. 第 (12) 和 (13) 小節的規定不適用於訓練演習。
  13. 學校校長、縣警長或州安全主管可隨時撤銷學校監護人的指定。
  14. 任何詳述學校監護人參與計劃的資訊或建立的記錄都是:
    1. 私人、受管制或受保護的記錄 Title 63G,第 2 章,政府記錄存取與管理法;且僅提供給:
      1. 國家安全局局長;
      2. 監護人學校的行政人員;
      3. 如果適用的話,本節所述的其他學校安全人員。 53G-8-701.5;
      4. 在緊急情況下會對學校作出回應的當地執法機構;以及
      5. 縣警長根據以下規定指定的個人 第 53-22-103 節 的學校監護人所在縣。
    1. 第(15)(a)小節所述資訊或記錄包括與本節所述學校監護人的身份和在計劃中的活動有關的資訊, 以及在初始訓練、年度訓練和半年度訓練中收集或獲得的參與計劃的學校監護人的任何個人識別資訊。
    2. 個人若故意或明知故犯地將第 (15)(a) 小節所述資訊提供給第 (15)(ii) 小節未列出的個人或實體,即屬 B 級輕罪。

學校監護人補償

  1. 學校監護人在購買槍支、彈藥以及個人在校園內隱藏和攜帶武器所需的其他必要物品時,將獲得由校區領導決定的特定金額的報銷。
  2. 學校監護人將獲得 $500 的一次性津貼。
  3. 學校監護人也將獲得由校區領導決定的年度津貼,以承擔此責任,協助保護其學校所在地的學生和教職 員。

法律參考與法規

相關政策、程序和表格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2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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