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次修改:25 3 月, 2025
政策 5200 P1 無毒工作場所:程序
期望值:5200 P1
除法律允許的情況外,校區雇員、志願者或顧客不得在工作時間、校區財產上、代表校區或駕駛校 區車輛、或在當值時駕駛任何車輛時,非法製造、分配、擁有、分發酒精或任何受管制或假冒的藥物, 或在工作場所受到酒精或任何受管制或假冒藥物的損害。
任何校區雇員、義工或顧客均不得在校區物業內、校區車輛內、代表校區時或參加任何學校相關活動時使用、分 銷或製造煙草產品或電子香煙。
作為雇用條件之一,普羅沃市教育局雇員必須在 48 小時內向副校長報告他/她的逮捕、傳票(輕微交通違規除外)或定罪情況。
测试
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下,校區雇員可能會被要求立即接受猶他州法34-41-104所定義的醫學上可接受的藥物或酒精測試,和/或由授權機構進行的現場呼氣檢查:
- 猶他州法律規定的安全敏感性職位的職前篩選。
- 針對操作學區擁有的車輛和/或安全敏感設備的個人實施全學區隨機藥物測試計劃。
- 事故後或重大事故調查。
- 當有合理理由懷疑區雇員正在使用酒精或受管制藥物,或受到酒精或受管制藥物的影響時。
- 如果受管制藥物或酒精是導致該區雇員缺勤的原因之一,則在復職之前或作為繼續受雇的條件。
- 擔任需要商業駕駛執照 (CDL) 的職位的員工,也應接受聯邦和州法律規定的測試要求和禁令。
- 結合雙方同意的復健計畫進行追蹤。
纪律
如果員工對非法管制物質檢測呈陽性反應;對酒精檢測呈陽性反應;拒絕接受藥物或酒精檢測;試圖玷污、逃避、延遲或規避檢測過程;因酒精或藥物相關罪行而被捕(被起訴或定罪);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本政策,校區將展開適當的行政和刑事調查,經證實違反本政策者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最高處分包括終止雇用和/或解除志願者職務。
員工有責任在違反政策和需要採取紀律處分之前,就藥物濫用問題尋求協助。
治療
我們鼓勵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問題的任何員工自願通過藥物或酒精濫用治療計劃獲得協助。
所有此類治療的費用均由員工自行承擔。我們強烈敦促員工在吸毒影響其履行工作職責之前尋求協助。區福利辦公室可提供有關「員工協助計劃」的資訊,或提供與藥物濫用治療計劃承保範圍相關的資訊。
校區在做出與紀律相關的決定時,可能會將尋求戒毒或戒酒治療作為考慮因素。校區可根據特定事項的特定事實,自行決定是否同意允許員工透過戒毒或戒酒計劃尋求協助,作為繼續聘用的條件。
参考资料
- 41 USC 702 et seq.,無毒工作場所要求
- 猶他州法典 34-41-101、104 地方政府實體無毒工作場所政策
- 猶他州法典 26-38-101 猶他州室內清潔空氣法
- 猶他州行政法規 R277-515 教育工作者標準
- 猶他州行政法規 R477-14 物質濫用與無毒工作場所
- USBE 學生交通藥物和酒精測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