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跳转到翻译菜单
Search Icon

最後一次修改:5 3 月, 2025

5020 P7:裙帶關係

定义

  1. 被任命者:其薪資、工資、報酬或補償由公共基金支付的員工
  2. 親屬: 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兒子、女兒、姐妹、兄弟、祖父、祖母、叔叔、嬸嬸、侄子、侄女、外孫、外孫女、嫡表兄弟姊妹、岳母、岳父、姐夫、小姨子、女婿、媳婦
  3. 住戶成員:居住在同一住所的人。

禁止任命

任何董事會成員或校區雇員均不得僱用、任命或投票贊成或建議任命親屬或家庭成員擔任或擔任任何職位或工作,如果被任命者將直接受親屬或家庭成員監督,除非:

  1. 被任命者將從指定用於職業培訓的資金中獲得補償;
  2. 受聘者的受僱期為 12 週或更短;
  3. 被委任者為區域所定義的義工;或
  4. 總監確定被任命者是唯一或最佳人選,有資格或有資格擔任該職位。

禁止監督

任何董事會成員或區域雇員不得直接監督屬於該成員或雇員的親屬或家庭成員的被委任人,除非:

  1. 被任命人在該成員或地區雇員擔任其監督職位之前被任命或受雇,如果被任命人的任命在任命時並不違法;
  2. 被任命者將從指定用於職業培訓的資金中獲得補償;
  3. 受聘者的受僱期為 12 週或更短;
  4. 被委任者為區域所定義的志工;
  5. 被任命者是唯一可用、合格或有資格擔任該職位的人;或
  6. 總監認為董事會成員或雇員是唯一可用或最有資格為被任命者履行監督職能的個人。

當校區雇員監督一名親屬或家庭成員時,該雇員應在提供給教育理事會的宣誓聲明中以書面形式完整披露其與該親屬或家庭成員的關係。當董事會成員直接監督一名親屬或家庭成員時,該成員應在提供給教育董事會和總監的宣誓聲明中以書面形式完整披露其與該親屬或家庭成員的關係。該委員或校區雇員不得評價該親屬的工作表現或建議為該親屬加薪。

接受雇用

如果受聘人在親屬或家庭成員的直接監督下,則不得接受或保留在本區的工作,除非:

  1. 如果在任命親屬或家庭成員時,該親屬或家庭成員的任命並非不合法,則該親屬或家庭成員是在被任命人就任該職位之前被任命或雇用的;
  2. 受聘者的受僱期為 12 週或更短;
  3. 被委任者為區域所定義的志工;
  4. 被任命者是唯一可用、合格或有資格擔任該職位的人;或
  5. 監督員確定被任命人的親屬或家庭成員是唯一可用或有資格監督被任命人的個人。

聯邦基金

禁止裙帶關係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公共基金支付薪資的員工,不論這些基金的來源為何,包括使用聯邦補助基金支付薪資的員工。

城鎮的有限例外

在猶他州法§10-1-104 所定義的城鎮內,本任人唯親政策不適用於叔伯、姑姨、侄子、侄女或堂兄弟姊妹的雇用。

一般例外

如果符合以下標準,則本裙帶關係政策不適用於親屬的雇用:

  1. 根據全天候公共道路測量,距離主要工作地點 40 英哩內的人口少於 3,000 人;
  2. 職位空缺已合理地公開通知;且
  3. 該親屬是該職位的最佳人選。

如果在此例外情況下聘用被任命者,校區應就確定被任命者符合此例外情況標準的程序製作書面記錄,該記錄應包括聘用人員證明被任命者符合此例外情況的書面聲明,所有記錄應保留在被任命者的人事檔案中。

法律参考资料

相关政策、程序和表格

通過:2025 年 2 月 25 日

zh_TW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