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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1 月 5, 2024

第 4325 号政策:学校中的电子影像资料

普罗沃市教育局承认,在课堂上播放/观看电子视频节目既有适当的用途,也有不适当的用 途。本政策对在整个学区的课堂上观看此类电子影像资料做出了规定。"电子影像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预先录制的录像带、DVD、电视录音、电影、流媒体影像文件以及除新闻节目以外的电视广播,在此统称为 "视频"。

使用视频的目的

普罗沃市教育局可以使用视频来支持和说明与当前内容有明确联系的概念。视频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教育目的,并适合目标受众的年龄水平。与所有课堂教学一样,教学概念应源自既定的州和学区标准。所有教师、代课老师和客座演讲者均须遵守本政策。

使用/向家长披露的一般要求

不得放映含有亵渎性内容、生动、明目张胆、暗示性或无偿性内容,或大量、不必要 或血腥暴力的视频或视频片段。任何整段视频的播放都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无论是否经过剪辑,均不得放映部分或全部 R 级影片。所有 PG 级或 PG 级以上影片的放映日期/时间/目的必须至少提前 5 个教学日通知家长。此类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家长排斥

如果学生家长反对其子女观看拟议中的视频,教师会以不惩罚孩子的方式对其进行通融。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会将孩子带离观看区域,并在禁止观看期间提供有意义的学习体验。如果学生因家长不让观看而错过影片,则不会受到任何学业处罚。

版权合规要求

普罗沃市学区购买的视频拥有在学区保存的全部权利,可在教学环境中反复观看和使用。

可以录制电视节目供课堂使用,但每堂课只能录制一次,而且必须与课程有直接的联系。这些录制的节目不得用于简单的娱乐目的。这些节目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 45 天,之后必须删除/销毁。如果需要就预先录制的电视节目签订许可协议,则必须在课堂观看前提供此类许可协议。 

购买、借用、租用、捐赠、自带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标有 "仅供家庭使用 "字样的录像带, 可作为教学计划的一个合理组成部分,用于与学生面对面的教学。除非事先签订了具体的版权许可协议,否则不得将其用于教学以外的目的。

在演讲中使用视频的客座演讲者和代课老师必须遵守与正式任课教师相同的版权合规准则。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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