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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6 2 月, 2025

3315 P1 學生重返社會計劃

暴力重罪或武器犯罪學生的重返社會計劃       

  1. 本節中使用的「多學科小組」是指:
    • 地方教育機構;
    • 少年法庭;
    • 少年司法和青年服務處;
    • 指定的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 第 53G-8-701.6 節;
    • 指定的學校安全和保安主任 第 53G-8-701.8 節;
    • 學校資源人員(如適用);以及
    • 應參與重返社會計劃的任何其他相關方。 
  2. 如果校區收到來自少年法庭或執法機構的通知,說某學生因暴力重罪,或違反以下法律而被逮捕、起訴,或被少年法庭判定有罪: (a) 違反《學生資助條例》;或 (b) 違反《學生資助條例》。 第 76 章,第 10 章,第 5 部分在校區收到通知的五 (5) 天之內,學校應與多學 科小組、學生以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一起,為該 學生制定一個重新融入社會的計劃。校區只能在第5天之前或重新融入計劃制定之 前(以較早者為準)拒絕該學生入學。
  3. 重新融入計劃在規劃重新融入計劃時,應利用恢復性做法。有效的重新融入計劃會為有問題的學生提供一名指導老師,幫助他們重新融入學校環境。
  4. 校區可以拒絕錄取該學生,直到學校完成第(2)小節規定的重新融入計劃。 
  5. 第(2)小節規定的重返社會計劃應涉及:
    • 對學生進行行為干預;
    • 為學生提供短期的心理健康或諮詢服務;
    • 為學生提供學業輔導;以及
    • 如果暴力重罪是針對學校雇員或學校內的其他學生,則將重返社會計劃通知該學校雇員或學生 以及該學生的家長。
    • 針對犯罪學生的安全計劃,其中包括如何保證其他學生的安全。 
  6. 雖然仍然需要融合計劃,但校區可能不會在以下情況下讓學生重新融入學校:
    • 學生或教職員對被重新融入的學生有保護令;或
    • 學生或工作人員是被重新融入的學生所犯性犯罪的受害者,除非受害者同意。
  7. 根據 GRAMA,重返社會計劃被歸類為受保護記錄 (猶他州法 63G-2-305).

法律参考资料

通过

  •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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