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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修改:25 3 月, 2025

政策 5240 員工效能評估

董事會承認,透過對所有員工進行有系統、公平和稱職的年度評估,以及對表現不佳的員工進行補救,可以改善和提高公共教育的質量。評估程序的目的是透過促進專業成長、識別和鼓勵優質教學來提高學生的成績。為此,校董會應制定一個全面的校區評估計劃。遵照猶他州法規和猶他州教育委員會的規則,校區定期接受由家長、教育工作者和行政人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的意見。

認證員工

根據猶他州州委員會規則,教育工作者的效能將基於猶他州有效教學標準和猶他州有效領導標準。教師評估可由以下人員完成:(1) 校長或助理校長;(2) 員工的直屬上司(在特定情況下);或評估計劃中直接瞭解員工職責和工作表現的其他人員。校監或其指定人員應評估校區行政人員。負責中學教育的助理總監負責評估中學行政人員,負責小學行政人員的助理總監負責評估小學行政人員。本政策中的程序 1 概述了校區的認證僱員計劃。

根據州董事會規則 53G-11-509,認證評估計劃應包括(1) 在開始評估程序之前的評估導向;(2) 使用有效、可靠和有系統的方法和工具;(3) 規定每年對臨時僱員進行兩次評估;(4) 規定每年對所有職業僱員進行評估;(5) 使用多種證據;(6) 使用總結性評估和形成性評估;(7) 合理數量的觀察以確保可靠性;(8) 在評估過程中和評估之後向教育工作者提供反饋的方法。

職業教育工作者應每三年接受一次總結性評估,並在三年週期的另外兩年接受形成性評估。暫准教育工作者在受聘於校區的前三年應接受總結性評估。試用教育工作者在試用期間,將視需要接受多次形成性和總結性評估。

觀察教育者的成效應在不同的地點和情況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課堂、專業發展活動、合作時間、領導任務、或家長互動,並應同時使用州政府制定的協議和其他校區採用的進展性和總結性觀察工具。

教育工作者的表現應採用四分評量標準來衡量,將教育工作者的成效評為 (0) 無效;(1) 初見成效或成效不彰;(2) 有效;(3) 無效。

高效能。

臨時和暫准教育工作者將獲指派一名指導老師,並獲得訓練和資源,以提高他們的教學成效。

如果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員工的績效並不令人滿意,則評估人員應提供充分的支援(指導、教練、培訓等),以幫助該員工達到預期的績效標準。只有在提供了足夠的支持後,員工仍然未能達到所要求的績效標準,主管才會按照政策 5280-紀律處分、不續約和終止僱用。

員工可在收到評估報告的 15 天內對其評估做出書面回應,且不得提出上訴。

員工如果認為他們的評價未能準確反映他們的工作表現,可以在收到評價的 15 個工作日內向副校長提出書面上訴。書面上訴必須包含支持上訴主張的證據。

副總監將審核上訴,並在 20 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決定。員工如果對副總監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向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提出書面上訴,並提供證據支持其申請。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將在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應。

主管或其指定人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校區應向猶他州學校教育委員會報告有關年度教育工作者評估的規定資訊。校區應保護個人評估資訊的隱私。

季節性和臨時性的員工不受此政策限制。

教育支援專業人員

教育支援專業人員 (ESP) 對支援學習以及校區的有效管理和運作至關重要。根據既定的最佳做法,教育董事會應要求對每一位 ESP 進行年度評估。對每位員工的評估將由其直接上司或評估計劃中直接瞭解該員工職責和表現的其他人員進行。每位員工的評估將基於其基本工作職能以及員工職責描述中列出的所需技能、知識和能力。本政策的程序 2 概述了校區的教育支援專業人員評估計劃。

法律参考资料

  • R277-531 和 R277-533 州法授權監督要求
  • 53G-11-501 - 定義
  • 53G-11-504 - 僱員績效評估
  • 53G-11-505 - 向州立法機關報告
  • 53G-11-506 - 評估計劃的組成部分和時間表
  • 53G-11-507 - 聯合委員會指引
  • 53G-11-508 - 評估要求的組成部分
  • 53G-11-509 - 上訴程序
  • 53G-11-510 - USBE 設定的教育工作者評估架構
  • 53G-11-511 - 州報告要求
  • 53G-11-512 - 授予地方學校董事會的解雇程序

教育委员会批准

2013 年 5 月 14 日

已修訂:2014 年 5 月

經教育董事會核准:2014年6月10日

相關政策、程序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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