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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訂:21 10 月, 2024

政策 6800 P1:學校安全與保安專家

校監或被指派者與各學校校長協作,將確保指定一名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並從校區內各相關校園的雇員中選拔。本程序概述了校區、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在以下方面的責任 HB 84以前稱為 HB 61。

  1. 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
    • 不得擔任學校校長;以及
    • 可以擔任普羅沃市校區內一所校園的學校安全和保安主任。 學區。
  2. 各校園的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應:
    • 直接向校長報告;
    • 監督學校安全和保安措施,以確保為學生和教職員提供安全可靠的學校環境。 為學生和教職員提供安全的學校環境;
    • 確保遵守所有政策、程序、規程、規則和法規 透過與下列人員合作並保持有效溝通,確保遵守與學校安全和保安有關的所有政策、程序、規程、規則和法規 確保遵守所有與學校安全和保安有關的政策、程序、規程、規則和法規:

      • 校長;
      • 學校教職員;
      • 學校資源主任;
      • 武裝保安員(如適用);
      • 學校監護人;
      • 當地執法部門;
      • 縣安全主管;
      • 學校安全及保安主任; 校區;以及
      • 校本行為和心理健康專業人員;
    • 中所述的縣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合作。 第 52-22-103 節, 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應:
      • 進行學校安全需求評估 第 53G-8-701.5 節;及
      • 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校舍安全評估,利用學校安全需求評估的結果,對學校設施、政策、程序、規程、 規則以及與學校安全和保安相關的法規提出建議並實施改進;
    • 如果專家也是學區的員工,他們應參與學區成立的多專業小組;
    • 當學校安全專家認為有必要時,與學校安全中心及物質濫用和心理健康辦公室協商,使用州安全主管 建議的實證工具進行行為威脅評估;
    • 定期監控並向學校校長、當地執法部門報告由以下原因導致的學校安全風險,如果適用,還應向校監或指定人員報告:
      • 學校設施問題;或
      • 實施與學校安全和保安相關的實踐、政策、程序和協議;
    • 與當地急救機構協調,根據政策和適用的程序和協議實施和監控安全和安保演習;
    • 在學校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事件發生後,與第(3)(c)小節中列出的個人組織一次有關加強學校安全和安保實踐、政策、程序和協議的簡報會;
    • 遵守任何區域、學校或執法機構概述指揮鏈的政策;
    • 在緊急情況下,視情況與下列人員協調:
      • 學校資源主任;
      • 學校監護人;
      • 武裝保安員(如適用);
      • 學校行政人員;以及
      • 回應的執法人員;
    • 遵循任何校區、學校或執法機構的學生隱私政策,包括州和聯邦法律;
    • 參加州安全主管與學校安全中心協商後挑選的年度訓練;以及
    • 保持最新狀態:
      • 國家安全局局長選擇的綜合學校指南;
      • 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的職責;以及
      • 學校的緊急應變計劃。
  3. 在學校發生緊急事件時,學校安全和保安專家從屬於任何回應的執法人員。

法律参考资料

通过

  • 2024 年 10 月 8 日

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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